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按照中央“两个一律”的要求,即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各地不断加大对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打击力度,近日某地扫黑办明确了: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十五种类型。
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十五种类型
【出资分红型】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合伙经营,或与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共同犯罪的。
【纵容包庇型】二是利用职务便利,为黑恶势力提供犯罪时间、条件,纵容、包庇犯罪的。
【阻挠查处型】三是利用自己的权力和便利,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避免公安司法机关侦查、查禁、指控、起诉、审判和怀疑,为其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甚至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逃匿;或者阻挠、干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以阻挠、拖延、不履行职责等方法,干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的查处,为其获取非法利益的。
【站台撑腰型】四是为黑恶势力排除异己、谋取利益撑腰出头而违规立案、越权执法、违法办案的。
【打击报复型】五是对涉黑涉恶犯罪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有案不查型】六是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有警不接、有案不立、立而不侦、有证不取、该捕不捕、该诉不诉,以及随意变更强制措施、撤销案件的。
【通风报信型】七是在办案中跑风漏气、泄露案情,或向黑恶势力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的。
【开脱罪责型】八是以普通个案处理代替涉黑组织犯罪结案,企图为黑恶势力开脱罪责的。
【枉法裁判型】九是捏造事实、毁灭证据、伪造自首立功等材料、不依法履职、审查核实证据,使涉黑涉恶犯罪分子漏捕、漏诉、漏判或重罪轻判的。
【追赃不力型】十是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黑恶势力违法所得、赃款赃物不能追缴而放纵犯罪的。
【串通案情型】十一是在羁押监管过程中失职渎职,为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里勾外联、串通案情、遥控指挥提供便利条件或放任不管的。
【违规吃请型】十二是在教育改造涉黑涉恶罪犯过程中收受罪犯及家属财物或接受吃请,违规给予表扬、记功等考核成绩的。
【违规减刑型】十三是违规违法呈报并办理涉黑涉恶犯罪分子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
【帮人说情型】十四是违规违法打探案情、说情打招呼、干预涉黑涉恶案件依法办理的。
【打击不力型】十五是其他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致使对涉黑涉恶犯罪打击不力的腐败行为。
中纪委国家监委:谁在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保护伞”都有哪些人?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近期公开曝光了五起典型案例,涉及省、市、县、村多级。从级别看,既有省综治办原主任这样的正厅级干部,也有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这样的基层党员干部;从领域看,既有政法机关党员干部,也有与黑恶势力获取经济利益关系密切的审批、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还有村“两委”、基层站所工作人员等。结合一个时期以来各地通报曝光的众多案例可以看出,这些人也是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典型人员。
——政法机关党员干部被腐蚀风险较高。涉黑涉恶势力大都存在通过暴力手段强迫他人等违法行为,为逃避惩处,他们往往费尽心思拉拢处在执法一线的政法机关党员干部。极少数党员干部没能抵得住诱惑,成为其“保护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了五起案例中,涉及政法机关党员干部就有三起。
——审批、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成为“围猎”重点。黑恶势力通常通过垄断某一行业的经营权非法获取利益,成为砂霸、水霸、肉霸等,此类行业的审批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成为他们的利益输送重点对象。
——一些村“两委”、基层站所工作人员成为涉黑涉恶势力的“同谋帮凶”。现实中,不少村霸、寨霸横行乡里,与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关系密切,甚至有部分基层站所和村居党组织负责人与黑恶势力狼狈为奸,为其提供支持庇护。
值得注意的是,涉黑涉恶势力往往会采取多种手段,攀附多个“保护伞”。此次公开曝光的河南省洛宁县兴华镇董寺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狄治民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理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就有56人。
也有少数利欲熏心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利用自身掌握的权力或影响力,为多个涉黑涉恶组织充当“保护伞”。如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原局长成健,多次收受社会人员赵强、苏进军、吴文生所送贿赂,并为上述人员经营的“亿元动漫城”“伯爵国际娱乐会所”“久泓动漫城”等多个涉黄赌毒场所提供保护。
此外,还有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退休干部等利用自身职权或影响,通过为涉黑涉恶势力“站台”或“疏通关系”等方式,为其充当“保护伞”,并从中谋取利益。本次通报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政协原正处级干部刘永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便是典型。
充当“保护伞”的形式有哪些?
在接受涉黑涉恶势力给予的“好处”和利益后,利用职务便利,为涉黑涉恶势力横行乡里甚至逃避纪律法律制裁提供方便,是部分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典型形式。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各地通报曝光看,尽管形式或明或暗,但“保护伞”的“操作方式”万变不离其宗。
——利用职务之便或职务影响,协调公安、检察或审判机关对相关涉黑涉恶人员“网开一面”,使其逃避应有处理或制裁。
——与涉黑涉恶团伙骨干结为“兄弟”或利用自身影响为其“站台”,提供便利。
——利用自己接触“内部消息”或举报信息的机会,为涉黑涉恶势力实施不法行为通风报信、提供关照,甚至成为其“内鬼内应”。
——不担当不作为间接助长涉黑涉恶势力。部分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虽然与涉黑涉恶势力没有直接交集,但因为习惯当老好人而不闻不问,或出于政绩考虑而粉饰太平,在扫黑除恶方面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客观上充当了“保护伞”。
怎样更加精准拔除“保护伞”?
涉黑涉恶势力与其“保护伞”是共生关系,扫黑必须除“伞”。不少涉黑涉恶势力能够横行乡里、鱼肉百姓多年,与“保护伞”的纵容包庇密不可分。
拔除“保护伞”,要强化靶向意识。“从对象上看,要重点聚焦通报中频繁出现、容易成为涉黑涉恶势力‘围猎’对象的政法机关党员干部和审批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等;从方式上看,要联合多部门力量,紧盯关键领域关键环节,把扫黑除恶同惩治‘蝇贪’等结合起来。”
一些涉黑涉恶势力之所以能长期横行,根子在于当地党组织软弱涣散、履责不力,没有切实扛起全面从严治党和扫黑除恶主体责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指出,有的地方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惩治不力、疏于监管、失职渎职,客观上助长了黑恶势力的蔓延坐大。
“基层党组织如果出现了空心化、软弱涣散的情况,一些黑恶势力、宗族势力就会乘虚而入。”正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近期通报中要求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打击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同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紧密结合,注重发现和查处因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等造成黑恶势力坐大成势,以及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责任落实不力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让黑恶势力无“伞”可遮、无处可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