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分拣员侵占快递包裹属于职务侵占还是盗窃,涉及职务侵占与盗窃罪的辨别问题,以往的理论或是司法判例多是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四川却有了一个不一样的判例。然而就是这个判例却给之后的案件办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诉与不诉,公诉人很纠结。
该案以盗窃罪一审提起公诉并最终判决,后因为罪轻问题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二审以行为人构成职务侵占罪且数额未达到职务侵占标准改判无罪。之后检察机关对该案又提起再审抗诉,依然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判决书认定事实摘录:“(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 决 书(2014)成刑终字第293号):“2013年8月23日,原审被告人杨某与仕邦人力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杨某由仕邦人力公司派往顺丰公司工作,派遣时间从2013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该时间与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致。同日,杨某在顺丰公司提供的《员工保密承诺书》、《派遣岗位录用条件告知书》、《保证书》上签字,后顺丰公司向杨某发出《员工入职通知书》,通知杨某于2013年8月27日到顺丰公司位于四川省双流县公兴镇的“成都中转场”上班,担任运作员。
2013年11月15日凌晨,原审被告人杨某在顺丰公司的“成都中转场”上夜班,负责快递包裹的分拣工作。凌晨3时许,杨某在分拣快递包裹的过程中,将自己经手分拣的一个外有“M”标志、内有一部小米3TD手机的快递包裹秘密窃走。”
我们就以该事实为基础聊下这个案件。
快递分拣员在分拣包裹过程中侵占包裹,是盗窃还是职务侵占,归根结底还是确认分拣员是否对包裹具有管理控制权的问题。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最为根本的一个区别就是对涉案物品具有管理、控制的职权,这个职权是明确的、可证实的。是通过劳务关系将单位占有的物品委托给个人占有控制,或是分配部分控制权。也即是行为人对财物的占有是有明确的职务内容的,这种职务不是基于工作机会接近和占有涉案财物,职务侵占要体现出很强的职务性。
快递分拣员的职责时在现场将经手的包裹分类,交由不同的流向。这种分拣的责任我认为还是不能认为是对包裹有管理控制权,而只能是基于工作的经手、接近涉案财物。因为管理、控制责任首先是时间段的占有与控制,例如仓库保管员对货物的保管、财会人员对单位资金的管控。而快递分拣员只是对面前的包裹进行分类,这个分类可以看做是时间点,持续时间很短,理解成管控并不合适。
其次,从分拣员的责任考虑,如果快递包裹在分拣后或是分拣前丢失了,分拣员是否有应当承担丢失的责任。一般都会认为分拣员对丢失没有责任,有责任的是现场的安保人员,除非单位对分拣员另有安保的授权,无职责即无责任。分拣员的工作是分拣,自然没有保管义务,以此可以论证分拣员占有财物仅是利用工作机会而不是基于职务。
第三,从个案类比的角度看。如果分拣员的经手可以认定为职务侵占,那么负责修理工厂机械的员工占有机械、负责打扫房间的保洁占有房间内财物是否均认定为职务侵占?以此类推,在工作环境内基本都可以认定为职务侵占了,也就可能出现厂区员工无盗窃的情况。
我国《刑法》第253条明确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窃取财物的,依据盗窃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此处的邮政工作人员无论理解为是否具有管理与控制邮件的责任,最终立法仍将其认定为盗窃。从形式上说,邮政工作人员的行为也是在保管、经手,但法者在这里明显否定了这种立场,对不享有占有权,在短时间内握有财物,或财物仅仅从其手中过手,但其并不在法律意义上占有、控制、持有财物的情形,否定行为人是在履行工作职责,其取得财物不是利用职务便利。
此外,包裹属于典型的封缄物,对于封缄物一般通说都不认定为占有。如单位司机在运输单位货物途中将货箱内财物占为己有的,一般认定为盗窃。
所以 ,依然不能理解认定职务侵占的判决,至少与以往所学还是有差别的。最后再吐个槽,上述判例让很多公诉人纠结,在犯罪数额处于盗窃立案标准之上职务侵占标准之下时,是否起诉就真的需要勇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