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造成多人死亡,之前大家都在疑惑正常行驶的公交车为什么会突然变道最后撞破护栏冲到江里?公交车被捞起后,车内坠江前最后的视频似乎揭开了谜底:一乘客因下车问题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最终导致事故!
官方的结论很清楚:乘客殴打公交司机是起因,公交司机在不停车的情况下手离方向盘与乘客互殴也是错误的,两人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二人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但视频画面又给大家带来了新的疑惑:公交司机突然变道并非是因为视频曝光前一些人想象的被乘客拽了方向盘,而是司机自己突然向左猛打方向盘,而且整个过程中司机没有刹车动作,以51公里的时速公交车司机不至于作出如此动作也没有机会刹车。他是因气愤头脑发晕不能正常控制,还是失去理智后要自毁,或者是想借机制造个小事故给乘客坐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但没控制好尺度?
很快有一个说法流传了出来:“打方向是为了撞小车造成事故,然后叫警方追究乘客责任,别问我怎么知道的,因为我就是这么给公交车司机培训的”。在一个万州的行业群中,有人说22路公交几次和乘客发生纠纷都是采取猛打方向盘,撞路边的车、物,让乘客承担更大责任,只不过司机这次没想到会撞了停不下来。
针对这种行业潜规则有人还提供了数据支持:2015年12月15日,正是此次坠江的22路发生过一起乘客抢方向盘,公交车撞树的事故。仅仅14天后,2015年12月29日,22路又发生过一起老人抢方向盘,公交车撞树的事。事情的处理结果,都是乘客被刑拘。
而且万州此类事情似乎比其他地区更多。根据万州检刑诉【2016】1114号起诉书,2016年8月29日,潘某驾驶的渝F132**公交车;【2018】218号起诉书,2018年2月6日,寿某驾驶的渝F35899公交车;【2015】344号起诉书,2015年2月14日,刘某驾驶的渝F13973公交车,都发生过因为乘客干扰驾驶的撞击事故。
如果上述说法属实,在这个事件中殴打司机的乘客固然可恶,而真正造成事故发生的责任那就属于司机了,而且这种过错并非是之前官方认定的双手离开方向盘与乘客互殴的过失,而是主观故意制造事故。当然这种说法目前也没有绝对的证据支持,而且也有另外一种从科学角度为公交车司机辩解的分析:
有人说是科里奥利错觉致使重庆大巴坠江。科里奥利错觉亦称“交叉力偶错觉”,就是当你的身体在顺时针旋转(每秒转60°),头部却又迅速从右往左急速转动60°角以上时,你会感觉到自己在向右旋转,完全无法定位。这个事件中因乘客辱骂殴打司机,司机在跟她争执中多次有扭头转身的动作,致使司机产生科里奥利加速错觉误以为车辆在右转,于是急打左方向,酿成惨剧。
按这个说法司机猛打方向盘的动作是正常生理反应,绝非故意制造事故。当然即使是生理反应,也不能改变官方之前的认定,因为司机在碰到乘客殴打时,正确的做法应该停车报警而不是在行驶过程中直接放开方向盘与乘客开战。
到底司机的行为是故意的还是控制不住的生理反应,我们以现有证据可能无法去证实了。但是假如确实是司机故意制造事故、确实在司机业内存在这个隐秘的行规“当遇到乘客骚扰时制造事故让警方追究乘客责任”!又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潜规则呢?
我们听说过太多的公交司机被乘客殴打、干扰的事情了,即使在重庆这次事故发生之后,这样的事情也仍在发生!
10月29日,北京678公交车内女乘客邓某称自己坐过站,要求司机停车。司机因车辆已驶出公交站拒绝邓某要求。邓某突然用手提的整箱牛奶击砸司机的手部。使公交车与左侧车道一辆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发生剐蹭。邓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
4月2日浙江舟山一男子发现自己上错公交车,要求司机停车让其下车被司机拒绝。乘客当即冲上前谩骂、殴打司机,并动手抢夺司机手中的方向盘,企图逼迫停车。谢师傅紧握方向盘并立即踩刹车,让车在大桥上靠边停下并报警。男子被派出所民警带走以“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处以7日拘留。
2017年6月,重庆一名男子在公交出站200多米后忽然要求下车。遭拒后忽然抢夺司机手中的方向盘。司机紧急停车,此时车辆距路边水沟仅有几厘米。最终男子被行拘5日。
……
上述类似的情况太多了,但是大家仔细观察发现什么规律没?乘客殴打、干扰正在驾驶的公交车司机,发生事故的被追究刑事责任,没发生事故的只是被拘留几天,而事实上很多没发生事故的可能连拘留都没有,尤其是碰到是一些老人殴打公交司机时,大多是没有实际处罚的!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殴打正在驾驶的公交车司机可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是否造成事故来作为定罪标准对吗?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名的构成并不以必须造成危害后果为条件,该危险方法即使还没有对公共安全造成既成的损害,但是已经构成很严重的威胁,同样应构成此罪。
就争抢方向盘、殴打正在驾驶中的公交车司机的行为来讲,严格执法的话只要实施了相关行为,即应追究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责任,而不应以是否造成事故后果为追责标准。
我不知道这次事故的公交司机是否真的是想故意制造事故而没控制好,也不知道公交车司机是否真的有这样的应对骚扰乘客的潜规则,但是骚扰、殴打正在驾驶中的公交车司机的行为屡屡发生是事实!在没有发生事故的情况下,这些违法的乘客基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是事实!甚至有相当一部分违法乘客,尤其是老年乘客连治安处罚责任都没追究也是事实!
如果我们的司机机关在面对这类行为时加大打击力度:凡是殴打、骚扰正在驾驶中的公交司机的,不管是否造成事故后果、不管是年轻还是年老,发生一起即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一起刑事责任,相信即使公交司机行为即使真的有这个的“潜规则”,也会消失吧?但愿这次十几个人的生命所换来的教训能纠正以前的错误司法方式!
再次呼吁:凡在驾驶中殴打公交司机、争抢方向盘的,一律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姑息犯罪也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