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6日,刑诉法修正案公布并实施,我国刑诉法由此迎来一次重大更新,比如原委托辩护时间条款33条,现适用34条;原代理条款34条,现适用36条;原会见函适用37条,现适用39条。其他如申请调取证据、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等适用法条均与2012年刑诉法条款不一致。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还有哪些法条“挪位”了吧!
原来立案引用的条文是第107条,现在引用的条文是第109条。
原来不予立案引用的条文是第110条,现在引用的条文是第112条。
原来引用的条文是第108条第3款,现在引用的条文是第110条第3款。
原来引用的条文是第26条,现在引用的条文是第27条。
原来引用的条文是第64条,现在引用的条文是第66条。
原来引用的条文是第80条,现在引用的条文是第82条。
原来引用的条文是第89条第1款、第2款,现在引用的条文是第91条第1款、第2款。
原来引用的条文是第78条,现在引用的条文是第80条。
原来引用的条文是第79条第一款、第二款、第85条,第79条第3款、第85条,现在引用的条文是第81条第一款、第二款、第87条,第81条第3款、第87条。
原来引用的条文是第154条,现在引用的条文是第156条。
原来引用的条文是第156条,现在引用的条文是第158条。
原来引用的条文是第157条,现在引用的条文是第159条。
原来引用的条文是第65条第1款、第89条第3款、第96条,现在引用的条文是第67条第1款、第91条第3款、第98条。
原来引用的条文是第66条,现在引用的条文是第68条。
原来引用的条文是第71条,现在引用的条文是第73条。
原来引用的条文是第69条第三款,现在引用的条文是第71条第3款。
原来引用的条文是第77条第2款,现在引用的条文是第79条第2款。
原来引用的条文是第72条、第89条第3款、第96条,现在引用的条文是第74条、第91条第3款、第98条。
原来引用的条文是第77条第2款,现在引用的条文是第79条第2款。
原来引用的条文是第84条、第89条第3款、第92条、第96条,现在引用的条文是第86条、第91条第3款、第94条、第98条。
原来引用的条文是第122条,现在引用的条文是第124条。
修正的法条这么多
以后引用法条可要注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