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黄某于2016年10月在某银行申办信用卡一张,授信额度为20000元,2017年6月黄某用该卡消费20000元,账单到期却未还款,至2018年6月,黄某信用卡已逾期300多天,累计欠款达25248.9元。期间银行曾数次通过电话、短信、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催收,并联系其家人协助催收,但黄某始终拒不还款,且态度十分恶劣。
2018年6月4日,银行以黄某使用信用卡存在恶意透支行为向公安局报案,在多方侦查后于6月27日上午将黄某抓获归案。
案例二
2014年,胡某在某银行申请办理一张信用卡用于日常消费。在2014年10月24日至11月25日期间内。多次通过ATM机取现和刷卡消费的方式累计透支44792.15元。因无力偿还信用卡,便更换手机号码,并逃到外地务工。
自2015年2月开始,银行通过电话、短信、联系其家人与单位的方式进行催收,多次催收未果后,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11月29日,胡某归还信用卡欠款及利息与违约金共58424.03元。
但经过公安机关侦查,胡某行为已经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对胡某依法提起公诉。最终,胡某因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万元。
律师普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恶意透支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差异。两者在客观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时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律师总结:
所以懂了不,自己刷的卡,跪着也要还完。有时短期的逾期行为虽然不会像案例中构成犯罪那么严重,但是也会影响自己在银行的征信系统,对日后的工作生活都会造成非常不好的影响。更重要的是,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应该做到适度消费,要在充分考虑清楚自己的还款能力后再合理使用信用卡。要牢记每个月的还款日,按月及时还款,避免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