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7日6时40分许,罗某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一路段,遇行人陈某从左向右跨越道路中心隔离护栏横过机动车道,造成罗某所驾车与行人陈某发生碰撞,被害人罗某、被告人陈某均受伤,后被害人罗某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于2017年2月28日死亡。
经认定,陈某负主要责任,罗某负次要责任。
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法》对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并没有要求是机动车驾驶人员,所以任何人只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都可能构成此罪。但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求肇事者承担主要责任,且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重伤以上的结果。
另外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的规定,行人也是被调整的对象,行人违反该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当然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
遵守交通规则不仅是对机动车驾驶员的要求,也是行人的基本注意义务,如果漠视交通规则再佯装成“受害者”乞求同情的做法可是行不通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于行人应当遵守的交通规则作了详细的规定,包括沿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行走、遵循信号灯指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等。
本案中的陈某就是因为不走人行横道,反而是肆意翻越道路隔离栏杆,所以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行政责任,比如交警可以对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人处以罚款等。
民事责任,行人对于过错造成的损害可能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本案中,陈某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就意味着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
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