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4日,20岁出头的姚某和女友杨某因恋情遭遇不顺,便想一起喝农药自杀。两人喝下敌敌畏农药后,姚某打电话给其母亲,称他与杨某在服务区喝农药自杀。
随后,姚某母亲便与人一起驾车赶往现场,同时拨打了急救电话。
最终,姚某经抢救得以生还,而杨某则不幸死亡。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杨某系口服“敌敌畏”中毒死亡。经医院诊断,姚某系急性有机磷农药敌敌畏中毒。
事后,男方被田林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2018年7月13日,在田林县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姚某与杨某的父母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姚某的家属于当日代其赔偿被害人家属10万元,余下的10万元赔偿款由姚某分期赔偿,被害人杨某的家属已表示谅解。
田林县法院认为,姚某明知杨某想自杀,仍予以帮助,并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虽犯罪情节较轻,但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姚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的家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其家属也代其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日前,田林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女朋友去了
自己活了下来
却也免不了牢狱之灾!
故意杀人罪量刑标准
1、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2、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