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醒当事人带齐证件及委托书函;如果是在异地或者不熟悉的看守所(监狱)会见最好带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关系证明——各地看守所(监狱)会见规矩不胜枚举,虽然可以向当地律协或者上级监所管理部门求助,但因此类小问题影响办案进程,会让委托人认为律师办案能力有问题。
2、当事人家属要求带信。生活上及工作上只要不涉及案件的可以捎口信,如果是涉及案情或者要求当事人如何作供述等等触及红线的应当慎重。
3、家属要求传递香烟等物品。公安部已发文,禁止律师在会见时传递任何物品给当事人。已经有律师因违规停止执业数月。家属提出不合法的要求应当给家属作解释。
4、会见前作好发问提纲,向当事人问话环环相扣,逻辑思维严密。
8、身份情况:主要考虑当事人14—19周岁、70—75周岁,询问有无更改年龄的情况。
9、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办案单位是否依法执行强制措施。
10、家中有无唯一被扶养人情况。
11、有无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怀孕、哺乳期、严重疾病可能导致生命危险或生活不能自理。
12、被办案机关扣押的财物,包括扣押清单没有写明的财物。
13、指认现场、辨认他人或者涉案物品情况——有无同步录音录像、见证人,结合当事人叙述当时情况,考虑办案单位取证合法性、客观性。
14、向当事人了解侦查机关在查封、扣押、搜查、提取、鉴定涉案物品过程,考虑取证合法性和客观性。
现有各类案件,当事人手机一般都被作为作案工具予以扣押,但办案机关在扣押过程中往往没有注意封存,无封存笔录或同步录音录像等。由于案件需要,手机内大量数据会作为控方证据使用,由于取证不规范导致数据可能被篡改的情况很容易发生,所以手机数据客观性、合法性也就存在问题。
15、了解当事人到案经过。
16、第一次会见前,办案单位对当事人作笔录次数,分别的时间、地点、办案人等。到后期结合提讯证,分析讯问笔录是否合法。
17、办案机关在前面几次讯问过程中有无同步录音录像,应在会见笔录中注明。
18、了解当事人在办案机关的供述内容,对于其他事实,最好不要了解。
19、向当事人释明其涉嫌罪名在《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释明哪些情况构成该罪名。向当事人释明,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构成其他罪名的情况。
20、了解办案机关在讯问过程中有无刑讯逼供以及变相刑讯(冻、饿、晒、烤、疲劳审讯)、威胁、引诱的情况导致当事人作出非自愿供述。
向当事人释明《刑诉法》相关规定,如办案人员记录不真实或者系非自愿作出供述,以及当事人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辩解办案人员没有如实记录的情况,当事人在核对笔录后可以要求修改,如不予修改可以拒绝签字。
21、告知当事人有通信的权利;律师可以通信方式告知律所通信地址、电话等。
22、询问当事人生活需要及给家里人带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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