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为大家带来一篇关于盗墓的案情
检察机关指控
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李某、王某经事先预谋,由上述两人带领其他被告人到海淀区一山坡勘察。据介绍,这伙人中有人有一本“盗墓笔记”,其中不仅记录了从商周时期到明清时期墓葬的特点,还记录了地表找活、探活、看土、断代等盗墓的技术性操作过程,更有如何应对墓毒等内容。李某带队“勘查”时,发现了一个带底座的残石,他又根据现场地形等因素,推断此处应该有“老物件”。
盗墓开始后,李某等团伙头目遥控指挥,5名成员负责挖洞,4人望风,为了掩人耳目,他们还拉了当地林场一名工人入伙——李某打的主意是让盗墓者穿上护林员衣服,伪装成正常巡逻作业,以防被他人发现起疑。
尽管反复遮掩,该盗墓团伙还是被群众发现并举报,公安机关及时将这伙人一网打尽。经查,案发时,李某等人打的盗洞垂直打了11.7米,横向打了4米多,几乎相当于四层楼高。
检方认为,被告人李某等十三人盗掘有历史价值的古墓葬,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等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海淀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王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其余11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到有期徒刑一年不等的刑罚。
本案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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