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为大家带来一篇关于非法持枪的案例
近日,瑞金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两起涉枪犯罪案件,两名男子分别因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刑。
被告人钟某某于2016年3月至11月期间,网购了射钉枪、钢管、瞄准器等配件,通过加工组装成一把枪支,放在老家房子里。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5年从他人处获得了一支改装射钉枪,用来防止野猪破坏农田,其将射钉枪藏于房屋屋檐边菜地。
被告人钟某某、高某某的枪支先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上述枪支均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类型。
瑞金法院经审理后,根据案件事实、量刑的情节,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两案判决均已生效。
流散于社会的各类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管制物品,对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威胁,瑞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涉枪爆犯罪案件,在2018至2020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期间,审结该类犯罪案件36件,对42名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
自2021年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开展以来,瑞金法院审结此类案件9件9人,对涉枪涉爆犯罪案件保持打击力度不减,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
我国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买卖枪支;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枪支。因为枪支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只要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制作枪支、买卖枪支;未依法取得持枪证而持有、携带、隐藏枪支,都会触犯刑法。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对枪支切勿存有侥幸心理,不要制造、购买枪支来以身试法。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罪名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该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案标准: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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