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为大家带来一篇关于酒后袭警的案例
朋友相聚小酌本是一件开心的事,但借着酒劲无端闹事,甚至暴力袭警,终究会为自己的错误买单。近日,郊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酒后袭警案件,被告人朱某某被依法判处刑罚。
【事件经过】
2021年6月某天,被告人朱某某在佳木斯市郊区某狗肉鲜饭店内酒后闹事,郊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民警田某、孙某某、王某某、李某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朱某某出言辱骂民警并在被带离过程中用拳头击打民警田某、王某某脸部。朱某某在被带至佳西派出所办案区后,又用拳头击打民警田某。经诊断,民警田某双侧面额肿胀,右颧骨淤青。事后被告人朱某某痛哭流涕,后悔不已。
【法官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自愿认罪认罚,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依法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规定,对其作出判决。
【法官提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袭警罪系2021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加的罪名。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司法秩序等重要职责,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守护神。暴力袭击警察的行为不仅伤害警察的身心健康,妨害公安机关依法履行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治安稳定的职责,还破坏了社会正常管理秩序,损害国家法律的尊严,必须依法严惩。法律尊严不容挑战,执法权威不容亵渎。每位公民都有责任、有义务配合警察执法,自觉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警察执法权威,警民携手,共同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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