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对被告人姜大海、端小飞等十二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宣告一审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十二名被告人六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五十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下半年,张小雷(已判刑)因从事信用卡套现业务而身陷巨额债务,在无法偿还的情况下,以年化收益率70%至200%左右不等的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电话推销、口口相传等方式,安排被告人端小飞、南疆、殷战友等人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数额巨大,持续至2015年。
2010年12月起,张小雷用线下非法集资的部分钱款设立由其实际控制的江苏钱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钱宝信息传媒有限公司,并以上述公司为依托,组建完善“钱宝网”。自2011年下半年起至案发,张小雷以常态年化收益率20%至60%左右不等的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在“钱宝网”上“交押金、看广告、做任务、赚外快”的方式,在线上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数额巨大。2010年至案发期间,被告人姜大海、刘怡忠、于德健、康乐斌、周邦富、彭逢辰、周凤波、魏宝军等人先后经聘用进入钱宝系公司,分别负责“钱宝网”的产品设计开发、数据分析处理、产品运营、资金收付结算、宣传营销客服等事项,共同实施和维护“钱宝网”的线上集资。2016年6月3日,张小雷出资与被告人高群共同成立公司,由高群担任该公司负责人,负责利用报刊、网络等公共媒体对“钱宝网”各类活动进行公开宣传。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姜大海、刘怡忠、于德健、康乐斌、周邦富、高群、彭逢辰、周凤波、魏宝军及被告人端小飞、南疆、殷战友分别伙同张小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姜大海、端小飞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怡忠、于德健、康乐斌、周邦富、高群、彭逢辰、周凤波、魏宝军、南疆、殷战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十二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家属及部分集资参与人代表、社会各界群众40余人旁听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