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审查查获毒品是否进行分组分装
分组分装是涉案毒品进入证据保管链条的第一步,我们需要根据现场勘验附图及照片并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对查获毒品的分组进行细致审查。
辩护人首先需要根据现场勘验图及照片,来确认各涉案毒品的查获位置,不同位置查获的毒品必须进行相应分组提取。
对于同一位置的毒品,第一次分组是根据毒品的性状或者包装物的外观特征;如果外观特征一致,但犯罪嫌疑人供述称是不同批次的毒品或者毒品存疑的则需要进行二次分组,再进行后续的称量取样鉴定等环节。(据法纳君经验判断此种情形主要适用于批量同包装毒品,可以进行二次分组;犯罪嫌疑人在查获当场提出或者之后的讯问过程提出。)
案例**一:(2018)川0504刑初410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建军贩毒被当场抓获,侦查人员从其身上及携带的挎包内查获一小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0.7克、数包透明小塑料袋包装的疑似甲基苯丙胺共净重4.84克(被告人称有部分是毒品辅料)、一大袋银色塑料袋包装的疑似甲基苯丙胺25.92克。
程序问题:
侦查人员对涉案的数包透明小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进行扣押时,未将被告人王建军辩称不是毒品的透明小塑料袋包装单独分组,同时,在进行称量时,未依法分别称量,而是混合称量(共净重4.84克)。
裁判观点:
被告人的辩解内容与抓捕视听资料、侦查人员当庭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侦查人员未将被告人王建军辩称不是毒品的透明小塑料袋包装单独分组,后续也未依法分别称量,程序违法,导致无法认定涉案净重4.84克白色晶体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不能客观认定毒品数量,4.84克不计算为贩卖数量。
另外,提醒大家注意,在吸毒人员偶发性贩卖毒品的案件中,要特别注意不同的毒品批次区分问题,分别计算持有毒品和贩卖毒品的数量。
二、 检查毒品的标号特征
在查获毒品后,侦查人员会对毒品进行编号,并在扣押清单、提取清单上详细记载被查获毒品的性状、颜色、数量、包装特征、查获位置等信息。在此处的编号将一直沿用至毒品鉴定环节,所以辩护人需要注意全卷中有关毒品上述相关特征的描述是否一致,否则可以对毒品的同一性提出质疑。
三、 是否现场查获毒品并进行封装
侦查人员应当在案发现场对毒品有关场所、物品及时准确发现,然后对毒品进行分组分装、编号等提取、采集工作,再进行最后的固定程序即现场对毒品进行封装,并在密封物证袋上做好相应的标记和编号,由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见证人分别签署,以保证毒品的封闭性、同一性。(另外,对于见证人的审查,辩护人需要注意综合卷宗证据判断见证人是否为本案协警,若是,可以提出见证人不适格的异议,程序瑕疵申请不予采信相关的笔录。)
称量取样笔录中一般会载明缴获毒品封存完好。具体的查扣封装一般会在查获过程中体现,执法记录仪拍摄现场毒品由侦查人员完成分组分装提取后装入密封袋中,并由相关人员签署。
案例**二:(2019)鄂01刑终234号**
基本案情:
李小萍经事先联系周某,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周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86克,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在现场查获李小萍身上现金1000元及随身携带的红色手提袋(案发两小时后审讯时在该手提袋查获22袋冰毒和1袋麻果,期间红色手提袋脱离李小萍持有保管)。
程序问题:
在抓获现场,侦查人员未查获红色手提袋内22袋冰毒和1袋麻果,毒品没有现场查获并进行封装固定。
裁判观点:
公安机关查获手提袋到从手提袋中紫色钱包内查获毒品时隔两个多小时,且不在案发现场。该手提袋有两个多小时不在李小萍的控制下,公安机关的情况等证据不能证明从该手提袋紫色钱包里搜出毒品来源的合法性,且查获22袋冰毒和1袋麻果程序违法,无法认定该毒品属于李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