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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法官、妨害公务?那你可要想清楚了

2022年03月30日13:41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保障法官依法履职

  事关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也是建设法治中国,树立法治权威的必然要求,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No.1

  王某乙妨害公务被判刑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16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持执行裁定书,至被执行人王某甲名下的被执行房屋进行现场评估工作。王某甲的儿子即被告人王某乙手持水果刀,阻止法院工作人员进入室内开展评估工作,并将房门锁闭后离开现场。在盐城市亭湖区公证处工作人员到场后,相关人员依法将门锁打开,并进入房屋内开展房屋现场评估。被告人王某乙返回现场,手持菜刀将法院工作人员赶出房屋,导致现场评估工作未能完成。

  处理结果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乙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司法网拍的不断推进,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还承担了部分拍品的评估、核实工作,以确保拍品信息真实、有效。在执行过程中,极少数人为阻挠执行人员现场评估、核实工作,不惜铤而走险持凶器威胁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辱骂执行人员。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乙作为被执行人的儿子,在法院执行法官和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活动中,先后两次持刀暴力抗拒人民法官执行公务,不仅严重影响执行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而且严重威胁执行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No.2

  付某、胡某辱骂、殴打法官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20日,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付某与彭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法官认为租赁期限届满后,付某未将租赁房屋返还给彭某,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彭某并无违约行为,遂依法判决付某向彭某支付占用期间租金损失1944元,驳回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同年12月1日下午,付某与丈夫胡某因不服法院判决,来到法院“要求给个说法”。一见面,两人就抓着承办法官大声吵闹。承办法官向付某夫妇进行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但付某、胡某仍然表示不服,进而对法官大声辱骂并用手勒住法官衣领,企图殴打法官,还踢打、撕扯前来劝阻的法警,导致承办法官衣物毁坏,法官、法警脖颈、胸口多处被抓伤,付某丈夫胡某在被法警控制后仍然出言威胁、恐吓承办法官。

  处理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付某、胡某的行为构成以侮辱、殴打方式伤害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付某、胡某收到拘留决定书后表示服从法院的处罚决定,并对自己给法官和法警造成伤害的不当行为表示悔过。

  典型意义

  实践中,当事人如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上诉等合法途径理性表达自己的诉求,侮辱、辱骂、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是公然藐视和挑战司法权威、司法尊严的非法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本案中,付某、胡某围堵、辱骂法官,在法警劝阻之后,仍一意孤行,对司法人员进行殴打,扰乱法院办公秩序,致使多人多处受伤,对此行为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坚决处理,保护法官人身权益免遭非法侵害。

  No.3

  杨某威胁辱骂法官被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曾某、戈某诉被告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杨某向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12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杨某上诉,维持原判。杨某因不服判决,在经一审、二审法官多次释法明理后仍出言不逊,并通过微博账号发表言论,指责承办法官“枉法裁判”等,还给法官手机发送短信,声称知道法官家庭住址、子女上学情况,威胁法官及其子女等家人的人身安全。

  处理结果

  2019年1月6日,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在充分固定证据基础上,向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报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对杨某辱骂、威胁法官行为处以10日行政拘留,并处100元罚款。

  典型意义

  法官是法律的践行者,没有法官的尊严,就不会有法律的权威。本案中,法官对杨某进行了多次释法明理,但杨某罔顾法律,对法官进行威胁、辱骂甚至通过网络恶意抹黑法官形象,造成了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杨某的行为不仅践踏了法官个人尊严,还严重侵害了法官及其家人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的行为进行处罚,不仅是对保障法官权益所作的有力背书,更是让人民群众知晓要尊重法官、尊重法律、尊重司法权威,树立积极正确的法治观念。

  No.4

  云某丁持刀威胁执行工作人员案

  基本案情

  云某甲、范某某、云某乙、云某丙与云某丁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云某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案涉房屋并恢复原状。

  判决生效后,云某丁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云某甲、范某某、云某乙、云某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云某丁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云某丁仍未履行。

  2019年8月8日,海南一中院执行工作人员到涉案房屋粘贴腾房公告,在张贴公告过程中,被执行人云某丁冲出房屋,阻碍法院执行工作人员在案涉房屋上粘贴腾房公告,并拿出一把砍刀,威胁工作人员和在场的申请执行人,致使执行工作受阻。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云某丁在执行工作人员张贴腾房公告过程中持刀威胁执行工作人员,致使执行工作人员不得不放弃粘贴腾房公告,阻碍了执行工作人员执行公务。2019年8月8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对被执行人云某丁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典型意义

  建设法治中国,树立法治权威,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实践中,当事人的诉求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去救济,任何试图挑衅司法权威,威胁司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均应收到从严惩处。本案中,被执行人云某丁持刀威胁阻碍执行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受到法律制裁理所应当。

  No.5

  赵某甲侮辱、诽谤法官案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21日,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被告人赵某乙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办案过程中,案外人赵某甲欲提起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赵某乙赔偿其经济损失。在法院工作人员多次接待并释明赵某甲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可通过其他诉讼方式保障权益后,赵某甲仍以电话、短信形式干扰案件审理。2019年6月4日,该案宣判后,赵某甲多次进行无理上访,以电话、短信的方式污蔑、谩骂承办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2019年7月18日,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给予赵某甲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法官权益保障事关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尽管法律赋予了公民言论自由和相应的司法权利,但公民须遵守法律秩序,对法官、法律持有应有的尊重与敬畏,用正确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在本案中,赵某甲违反法律规定,侮辱诽谤司法工作人员,应依法给予处罚。

  No.6

  刘某某妨害公务案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15日10时许,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赵某甲、工作人员赵某乙到长春市宽城区小南街某浴池,向当事人刘某某送达其妻闫某某起诉与其离婚一案的起诉状与开庭传票,刘某某拒不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先后用锤子、菜刀等工具暴力袭击赵某甲与赵某乙,将赵某甲打伤后抢走卷宗。经鉴定,被害人赵某甲右膝部外伤造成右侧髌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处理结果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采取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应予支持。鉴于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宽城区法院于2018年4月12日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

  近年来,有极少数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常常把法院干警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看成是对自己权益的侵害,把自身利益满足与否当作衡量法院裁判的唯一标准,动辄以暴力手段去“维护”自身诉求,这一不法行为既损害法律权威又影响社会稳定。本案告诫人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其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护,才能依法高效地执行公务,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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