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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员工每天是走向公司,还是牢房?

2022年03月30日13:44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有自媒体曝光了一份《刑事赔偿决定书》,将华为和一位叫李洪元的前员工的陈年往事撕裂在公众面前。

  李洪元,42岁,2005年进入华为公司,工作了十余年,一个人默默奋斗。2018年1月31日被劝退离职。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李洪元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要辞退,应给予赔偿。HR提出的方案是N+1(N是在公司工作年限,N+1就是补偿N+1个月工资),而李洪元提出2N,双方就此商定。尔后,30万元离职补偿金打入李账户。

  下面故事不是公主和王子从此过着两不相欠的生活,而是华为公司报警了,警方刑事立案。警方搜查扣押了李洪元的电脑、手机,李涉嫌职务侵占罪。2019年1月22日,李洪元收到了逮捕证,罪名变更为“敲诈勒索罪”。

  据媒体报道,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李洪元曾让妻子提交了和华为HR的谈话录音。7月,HR更改口供,称李洪元没有敲诈勒索。我们不知道是否是这份录音起了关键作用。呈现在大众眼前的是,经过两次补充退查,检察机关最终认为公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李洪元作出不起诉决定。至此,李洪元从羁押到释放,经历了251天。在这期间,他又经历了什么?

  试想如果没有那份录音,HR何某坚持之前的控告,如何还原案件的事实?如何能让法律事实无限接近客观事实?有小伙伴说,那是个例,我一向遵纪守法,法律不会找我的麻烦,特别是刑法。那么李洪元有违法行为吗?不起诉决定书从程序上终结了这个人有罪的可能。我可以说他是一个守法之人。有小伙伴说,职场就是这样。是的,不否认,构陷他人、恶意中伤,类似于宫斗剧的手段在职场中频频出现。但李面对的不是经济损失,不是升职堵塞,而是身陷囹圄、牢狱之灾。

  无处不在的刑法学,要求我们掌握丰富的刑法知识。而无处不在刑事风险,教会我们时刻防范可能出现的意外。

  01

  日常生活中,需要时刻防范日常风险。

  比如,高速行车,请时刻遵守交通法规。因为法规分配了正义。如果因为遵守法规进而发生的事故,不可以归责于当事人。我曾审查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行为人在午夜的雨中驾驶大货车。在通过一平交路口,没有减速通过。在车辆发生异响后,虽然停车,但未仔细搜索和检查,最终导致死者未能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法院经过评议后认为,驾驶员的注意义务明显高于一般人,虽有停车检查的行为,但未尽到完全谨慎义务,依然构成犯罪。

  02

  求职的风险。

  打着合法招聘的幌子,骗取应聘者钱财的事件屡屡见诸报端。更可怕的风险是你根本不知道你求职的单位是个什么鸟。我曾公诉过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小明大学毕业后就在这家公司工作,主要为公司复印材料等事务性工作。久而久之,获知公司所作内容为诈骗时,仍不退出。反而变本加厉,不但从事普通事务,还成为某一地区的业务负责人,积极从事所谓“包装”业务。从一个懵懵懂懂的小白俨然成为一个作案高手。法院考虑其为从犯,对其从轻处罚,就这样仍然要面对6年的铁窗生涯,这样的代价太大了

  03

  适度维权,谨防被犯罪。

  权利无疑是个好东西,从法律人的角度看,权利是一种许可、一种自由。从经济价值看,权利更是一种利益。利益被侵犯,当然需要维护。维权也成为了法治社会的高频词汇。但维权的手段一定要把握尺度。黄静敲诈勒索华硕案、郭利毒奶粉维权案,最后的结局无疑是令人欣喜的,无罪。但当事人至少有一段时间被投入监牢,为诉讼所累,这是不争的事实。我们的刑事诉讼程序设置无疑在制度层面,最大限度避免了错案的发生。但作为可能被反噬的当事人,需要时刻把握尺度,轻易别提钱。即使要提到钱,也尽量在国家机关的主持下,依法达成和解协议。

  04

  重要事项留个证据,至少是证据线索。

  偷录的证据也许在民事法律上会产生争议,但在刑事法律中,一定会成为证明清白的利器。有的小伙伴说,证明有罪的证明责任在公诉机关,我没有自证清白的义务。这话不错,但如果有这样的线索提供,不更有利于证明自己的无辜吗?在华为事件中,李洪元将自己同HR的对话录了音,显然更有利于司法机关判断是非曲直,也尽早将自己脱离苦海。

  05

  至少有一个学刑法的朋友,至关重要。

  法律是门复杂的学科,不但需要系统的研习,更需要丰富的实践操作,刑事法律更是如此。在你需要的时候,不妨多打个电话咨询一下。未雨绸缪,总好过亡羊补牢。比如,你在封闭的网吧看到邻桌有个皮包,确实可能会出现占为己有的想法。此刻,你如果打一通电话,朋友会告诉你,这样的行为可能涉嫌盗窃,如果数额较大,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刻,你还会铤而走险吗?从学理上说,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就此实现。

  06

  违背常理的事情,多想一下为什么?

  有一起故意杀人案件,其中一个嫌疑人A真的很可悲。本来事情起因和他一毛钱关系都没有。甲为了报复他人,不停请这个一般朋友A喝酒,当然A也就好这一口。觥筹交错间,诉说自己的不幸。都说酒能壮胆,A听后怒不可遏,主动提出不然把某某做了。甲甚为欣喜,还主动给A5000元钱。A从来就没想过,平时关系一般的甲为何要请他喝酒?法庭审判时,还坚持认为自己是替天行道。在违背常理的重大利益面前,冷静一下。捡到一块钱是可能的,捡到一百万,可没这个好事。

  07

  害人之心不可有。

  爱吾邻人很难,那就勿害他人。昆山的龙哥反杀案就是事例。视频中龙哥手持砍刀、耀武扬威。试图让骑电动车的于海明屈服。龙哥甚至用刀连续击打于海明。这不是害人吗?今日说法节目中,于海明重新回忆起这一幕是说,他们太欺负人。龙哥如果不咄咄逼人,也不至于遭到正当防卫。所以不要以为你有权、有力就试图加害他人。如果说前述的刑事风险是要多加防范,具有被动性。那么主动加害他人,可就是主动触碰刑事高压线了,正可谓“自作孽、不可活”。

  **可以说,个人风险控制不如企业的那么条分缕析,但刑法有469个罪名,且还有扩张的趋势,风险无处不在。企业要注意刑事合规,个人也要注意刑事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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