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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起打卡能挣钱?近百万用户被骗

2022年03月30日13:59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案情:2018年3月至7月,被告人王道宏、李均、严文平、金江海通过“早起挑战团”“准时早起”等微信公众号和APP,在网上经营“早起打卡分钱”业务,规定用户先缴纳“挑战金”,每日按时打卡便可瓜分未打卡人员的挑战金,期间四被告人通过篡改软件后台数据,将经修改减少后的“未打卡金额”分给当天打卡的参与者,从而将部分“未打卡金额”截留占有。

  案情回放

  被告人王道宏等四人均为90后大学毕业生。2017年12月,王道宏、李均共同出资成立“创咖公司”,严文平于当月入职,公司成立初期主要业务是在网上做公众号,写软文赚取广告费。

  之后,王道宏等人商量租赁阿里云服务器,在网上经营“早起打卡”业务。李均通过网络与金江海联系,先后购买了“早起挑战团”“准时早起”等软件源代码,于2018年1月开设“早起挑战团”微信公众号,开始在网上经营“早起打卡分钱”业务。

  “早起挑战团”打卡平台规定:用户通过微信向“创咖公司”账户支付10元至20000元不等的挑战金,连续打卡21天为一个挑战周期,周期结束后可申请退回挑战金或继续参与挑战;用户需在挑战期的每天早上6时30分至7时30分登录打卡平台报道,当日打卡成功者可以瓜分未打卡成功者的挑战金,每天都将瓜分的挑战金按比例发给打卡者,并可每日提取。

  2018年2月底,王道宏要求金江海对“早起挑战团”软件进行再开发,3月起便在打卡软件后台进行数据修改,人为增加“已打卡金额”、减少“未打卡金额”,减少了参与者每日可瓜分的金额,然后将经修改减少后的“未打卡金额”分给当天打卡的参与者,从而将部分“未打卡金额”截留。

  2018年3月至7月,被告人还以“创咖公司”名义,与全国各地的97家加盟商签订“早起挑战平台加盟技术服务合同”“早起挑战平台技术服务合同”,由金江海负责具体的系统搭建。至案发时,共以此方式截留“未打卡金额”240余万元并占有。

  庭审现场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在网上经营“早起打卡分钱”业务期间,来自全国各地的打卡挑战者共参与打卡98.3万人次,未打卡7.4万人次,打卡成功者本应获得的真实金额为400余万元,被告人通过在软件后台修改实际的“未打卡金额”数据后,实际发放“未打卡金额”160余万元,截留240余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银行交易明细、合同,检查报告、勘验检查记录、审计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王道宏、李均、严文平、金江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金额达24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

  被告人均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18年3月起,被告人开始通过篡改后台数据的方法,非法获取用户应获得的“未打卡金额”,至2018年7月,打卡成功者实际应获得的“未打卡金额”共计为397.7万元,实际发放154.2万元,截留共计243.5万元。

  犯罪行为如何定性

  王道宏的辩护人认为,王道宏等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打卡规则中向用户说明了平台将扣取适量金额,主要是运营成本和合理利润,并没有隐瞒真相,其运营方式不是诈骗,因此不构成犯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人以在软件后台修改金额的方式,截留本应发放给打卡成功者的“未打卡金额”作为牟利,其实质是通过操纵交易基础信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误以为奖励金金额无误,从而放弃应得差额部分的奖励金,被告人从中获得相关非法利益;“创咖公司”通过收取加盟商的加盟费获取的利润足以保障公司的运转,但王道宏等人仍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的财物,足以证明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

  金江海的辩护人认为,金江海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没有直接参与诈骗,只在用户上线之前收取技术服务费,没有参与分配平台截留的本应发放给打卡成功者的未打卡金额,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江海明知对方是用于诈骗犯罪,与直接实行诈骗犯罪的人员属事前有共谋,形成了共同犯罪合意,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帮助,其提供信息网络技术支持的行为,与实行犯的行为相互结合完成某种犯罪,二者的行为符合“共同故意犯罪”的要求,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金江海在有通谋的情形下,为犯罪提供信息网络技术支持,其行为既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又构成具体犯罪的帮助犯,应按想象竞合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故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道宏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篡改后台数据的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物所有权,均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在犯罪活动中起的作用和其他量刑情节,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王道宏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李均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判处被告人严文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被告人金江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追缴被告人王道宏、李均的违法所得223.5万元,连同被告人严文平、金江海分别退出的10万元,合计243.5万元,予以发还被害人。

  法官提醒

  沙坝法院刑庭副庭长表示,近两年,“打卡”是社交网络上的热门词,有人认为,在网上“早起打卡”既能督促自己养成好习惯,还可以赚到钱,何乐而不为?然而这只是一个“我想要你的利息,你却想要我的本金”式的骗局。类似的骗局手段较为隐蔽,行骗周期较长,一开始往往会以新颖的概念诱惑受害者入局,前期给予部分参与者小额的盈利以吸引用户更多地投入,当用户投入的资金积累得足够多时,有的诈骗团伙便会找准时机卷款跑路。建议用户提高警惕性,谨慎参与此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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