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日凌晨5时许,张某骑一辆三轮车去采购,途中碰到了由于发现停在屋外的三轮车不见了而前来追寻的卢某和伍某,卢某和伍某即上前追上了张某,并对其喊“不许动”,卢某上前抓住了张某的手,被张某挣脱。卢某还要上前去抓张某,张某大喊“抢劫”,并拿出放在车内的杀猪刀刺向前来抓自己的卢某,致卢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分歧】
对于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张某的行为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有伤害他人的行为,且实际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一种由假想防卫引发的意外事件,张某误认为卢某和伍某追上前来喊“不许动”并用手抓住自己,是要抢劫自己钱财,并因此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实施“假想防卫”,但从主观上讲缺乏犯罪的故意及过失,纯粹是一种意外,是一种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张某用刀将人刺死的行为,应是一种误认为不法侵害存在而实施的“假想防卫”行为,但张某行为时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客观的实际情况,因此主观上有过失,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法律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不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本案中张某虽然在客观上存在持刀将人刺死的行为,主观上也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但从整个案件发生的情况来看,案件发生的时间是凌晨5点左右。当时,卢某和伍某由于发现放在屋外的三轮车不见而出门寻找,两人看到前面的张某骑一辆三轮车时,就追上前去欲查问是不是自己丢失的三轮车,并大喊“不许动”,卢某还紧追不舍,并抓住了张某的手不放,在这种情况下,张某误以为是自己碰到了抢劫犯,出于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张某拿出了放在三轮车上的杀猪刀刺向了卢某。因此,从整个案件发生的情况来分析,从主观上讲,张某是误以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他人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防卫,叫“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人在行为时,其主观上以为自己是对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是保护自己的的合法权益,并没有故意危害社会的结果,所以主观上缺乏故意犯罪的犯意,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也就不可能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其次,本案不构成意外事件。刑法的意外事件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故意或过失,而是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而本案从客观发生的案情分析,张某误以为自己的行为受到了不法侵害,而实施了“假想防卫”。虽然从其主观上讲是以为,自己是在对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是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并没有故意危害社会的意图,也就是说没有犯罪的故意,但这并不能说这是意外事件。因为从主观上讲构成犯罪包括故意和过失,没有故意并不证明就没有过失。从本案的实际发生情况来看,当时卢某和伍某两人上前追上张某,两人当时赤手空拳,只是叫张某“不许动”,在当时的情况下卢某和伍某既没有抢劫犯意的实际流露,也没有抢劫的行为。张某实施了所谓的“假想防卫”,客观上造成了他人遇刺身亡的严重后果。故张某当时主观上有过失。
综上所述,由于未尽自己的注意义务而疏忽大意,张某对卢某和伍某的行为产生认识上的错误存在过失,张某应对自己刺死卢某的行为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