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9年出生的蔡某荣,是昌江的一名退休职工。自2015年起,蔡某荣因投资多种理财产品、经营私彩等原因,身负巨额债务。
2017年期间,蔡某荣多次采用隐瞒事实真相,虚构投资火龙果、芒果生意、办理公租房等事实,骗取翁某燕等七名被害人共计1535519.45元。
近日,该案在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
虚构火龙果、芒果项目骗取别人投资
2017年8月份,蔡某荣向被害人翁某燕虚构其正在投资火龙果基地种植火龙果,并将火龙果销往台湾赚取利润,让翁某燕投资其火龙果基地一起赚取利润,翁某燕同意后,蔡某荣让翁某燕出资200000元。
此后,翁某燕提出去蔡某荣所称的火龙果基地实地考察,但蔡某荣以基地路远不好走为由,拒不带翁某燕去其火龙果基地。随后,翁某燕提出与蔡某荣订立合作合同,但蔡某荣称时间紧迫,其可以将其儿子的房产及其女儿潘某的轿车抵押给翁某燕。
随后,蔡某荣凭借虚构的火龙果、芒果项目又多次向翁某燕、吴某、赵某等人实施诈骗。
假借谈恋爱
将对方信用卡套现23万多元
2017年2月份起,蔡某荣假借与郭某谈恋爱,骗取了郭某对其的信任,谎称其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先让郭某将一张额度为30000元的工商银行公务卡借给其使用,并非法套现透支该信用卡的所有信用卡额度。
同年4月份,蔡某荣获得郭某同意后,蔡某荣联系银行业务员,使用郭某社保卡申请办理“万泉贷”信用卡(信用额度:150000元)给其使用;同年2月份至12月份期间,蔡某荣再让郭某陆续办理四张信用卡(光大银行,信用额度:60000元;兴业银行,信用额度:40000元;农村信用社信用卡,信用额度:50000元;农村信用社信用卡,信用额度:50000元)给其使用。
蔡某荣骗取到郭某上述信用卡后,将信用卡的信用额度进行非法套现,用于其他个人花费。
一场恋爱下来,50岁的蔡某荣骗取郭某现金170000元、信用卡236324.54元、贷款金150000元。
通过“男友”散布认识住建局领导
可帮他人办理公租房
2017年12月份的一天,蔡某荣将昌江于2017年12月份开始申请公租房的消息告诉郭某,并问郭某是否有亲戚朋友想申请公租房。接着,蔡某荣对郭某谎称其认识昌江住建局的某位领导,可以通过该领导的关系,帮他人办理公租房,但是办理一套公租房需要20000元疏通关系。
2017年12月期间,郭某将蔡丽荣能帮忙申请办理公租房一事告诉被害人符某,符某因想办理公租房,便筹备2万元现金,交给郭某去找蔡某荣办理公租房。
其后,蔡某荣通过对外宣称可帮忙申请公租房又陆续诈骗了陈某、吴某等人。
法院判决:
蔡某荣以诈骗罪获刑13年
2018年5月28日,海口铁路公安处儋州车站派出所民警在白马井高铁站内动车上将蔡某荣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蔡某荣在借款时已负有高额债务,且其每个月只有两千元左右的固定收入,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陆续向各被害人借款,并用于偿还因投资股票失败、经营私彩而借的高利贷,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故意,虽然期间有少量归还利息和本金的行为,也只是为了掩盖真相,防止被害人发现。其次,蔡某荣以虚构种植火龙果、投资芒果基地的名义,先后骗取翁某燕、吴某、赵某的财物,且伪造假的购房合同,假用其亲属已出售的房产作为抵押物,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向其投资,使各被害人产生蔡某荣具有投资并获取利益的能力的错误认识,将财物交付给蔡某荣,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假借办理公租房的名义向符某、陈某、赵某、吴某骗取财物,其行为亦构成诈骗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1535519.4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宣判后,蔡某荣不服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