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在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李某甲因离家在外务工,特委托该法院将民事判决书送达其家中,由家人签收。2019年4月29日上午,盐津县法院干警到被告李某甲家中依法送达判决书时,案外人被告李某甲之弟李某乙对判决不服,当场撕毁人民法院送达给被告李某甲的民事判决书,送达该判决书的干警对李某乙的违法行为进行教育和训诫,但李某乙漠视司法机关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致当日无法向被告李某甲送达民事判决书。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盐津县人民法院认为,李某乙撕毁人民法院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致不能向被告李某甲送达民事判决书的行为,已严重阻碍了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2019年4月29日,盐津县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对李某乙予以司法拘留十五日。
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依法制作的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体现形式,撕毁民事判决书的行为是对国家法律、司法权威的挑衅和践踏,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案外人故意撕毁人民法院依法制作的裁判文书,不但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也严重阻碍了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是公然挑衅国家法律权威的不法行为,人民法院将根据违法人员的情节轻重,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在此,郑重提示诉讼参与人和其他案外人员,对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要理性对待,要通过正当途径正确表达自己的法律诉求,以共同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