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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是一个离不开应酬的职业,觥筹交错,杯来酒往,经常会产生一种“我没醉”的错觉,所以就有了以下的故事:
2016年11月26日,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唐某律师因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司法局吊销律师证!
2017年10月23日,北京跃盾律师事务所吴某律师因危险驾驶罪,被北京市司法局吊销律师执业证!
2018年3月8日,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杨某律师因危险驾驶罪,被安徽省司法厅吊销律师执业证!
上述司法部门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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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律师因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是不是不会被吊销执业证呢?
答案是:不会被吊销。
从《律师法》的第7条我们也有迹可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换句话说,如果行为人犯交通肇事罪这类过失犯罪,是可以保住律师执业证的!
如此看来,笔者忍不住思考了一个问题:如果行为人既有危险驾驶的行为,又有交通肇事罪的危害后果,该怎么处理呢?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给出了明确的答案:“有前两款行为(指危险驾驶),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了危险驾驶的行为,同时又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行为人醉酒驾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标准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酒驾的情节应当作为从重处罚情节在量刑是予以考虑。
其实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对造成的危害后果均是一种过失心态,适用哪个罪名就在于危险驾驶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的程度,若是达到了法定的后果(死亡或者重伤),就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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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曾有网友戏谑:**“如果你是一个律师,如果你喝酒开车,如果你不小心撞到一个人,那么,请你闭着眼睛狠狠的撞,因为只有撞到一定的后果,才能上升为交通肇事罪,就可以成功的从故意犯罪转化为过失犯罪,你的律师证就可以保住了。”**
这些话听着实在是太过分了!但是细细一想,又似乎很有道理的赶脚。如果只是单纯的醉酒驾驶,就构成危险驾驶罪,如前所述,按照律师法的规定故意犯罪是要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但是造成更重的后果就可以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虽然处罚较重了一点,但是一下转化为过失犯罪了,保住了自己饭碗,何乐而不为呢?
问题出在哪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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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可能在于法律规定行为人同时触犯这两个罪名时,交通肇事罪可以吸收危险驾驶罪,即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吸收原则,只是这一轻重判断关注的是刑罚结果,没有考虑主观罪过。
但是从交通肇事的构成要件来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构成交通肇事的重要条件,醉酒驾车属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之一。如果醉酒驾车行为在自身定罪中使用一次,另在交通肇事定罪时再使用一次,违背了法律最基本的公平原则,并且危险驾驶行为人对于自己醉酒驾车是故意的,而对于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亡却是过失的,所以醉酒驾驶致人伤亡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并无障碍。
这样看起来似乎没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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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网友戏谑的办法似乎具有了可操作性,很多证书的吊销对于交通肇事这种过失犯罪的行为人都是网开一面的,进而会出现这种尴尬情况:醉酒驾车没有任何人员伤亡后果的,会被吊销的执业证,醉酒驾车造成危害后果上升为交通肇事罪的,反而都因为是过失犯罪保住了自己的工作。
此刻只想说一句:法律的世界我不懂!
笔者以为出现这种尴尬的情况是因为,危险驾驶罪的主观上是故意,是为明知而为之,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上是过失,两个犯罪主观方面且不一致,也就是说过失犯罪吸收了故意犯罪,始终有所不妥!故有小伙伴提出修改《律师法》这种单纯以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作为吊销执业证的标准,但笔者以为这样打击面可能太宽,难度甚大。
其实醉驾入罪后,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是并列的两个罪种,醉酒驾车亦不必然导致交通事故,一个过失犯罪,一个故意犯罪,故而二者相互独立,是不是可以考虑数罪并罚,或者期待《刑法》修正案十一可以将醉驾、毒驾致人伤亡的交通肇事类犯罪上升为故意犯罪,真正的做到罪责刑相统一。
总之,醉驾也好,交通肇事罪也罢,律师证都是千辛万苦才得到,请万分珍惜,不能像网友戏谑的那样,闭着眼睛狠狠的一撞以期变成过失犯罪。一旦查证属实,可能会涉嫌故意杀人罪,这样做简直是得不偿失,悔恨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