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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半推半就”发生性行为,是否属于强奸?

2022年03月30日16:37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某甲(网名:甄诚老实人)与被害人唐某某(网名:甄诚兔儿神)于2012年3月初在网上相识。2012年3月19日18时许,于某甲与唐某某相约在靖宇县四季肥牛219包间吃饭,于某甲喝了大约六、七瓶啤酒,唐某某喝了五、六瓶啤酒,二人共计喝了十二瓶。21时许,二人离开饭店,来到被告人于某甲家中。此时被害人唐某某神志不清,迷迷糊糊,说”我喝多了”,并靠在被告人的肩头闭上眼睛,仿佛睡着。被告人让被害人躺下睡觉,并脱掉了唐某某的上衣,继而二人发生性关系。当晚23时许,被害人接到其母亲孙某的电话,于是让被告人于某甲开车送其回家。于某甲将唐某某送回家后,便返回家中。3月20日凌晨,于某甲发现手机中有唐某某的未接来电,便驱车来到唐某某家。走到路口时,正好与被害人及其母亲相遇,唐某某的母亲与被告人于某甲遂发生争执,在争执无果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某甲提出报警解决。随后唐某某的母亲拨打了报警电话,几分钟后派出所民警赶到,简单询问后,将几人带回派出所。2012年7月16日被告人于某甲的姐姐于某霞与唐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唐某某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唐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对于某甲的行为不予追究,并请求司法机关免予对于某甲的刑事处罚。 1、被告人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被告人于某甲(网名:甄诚老实人)与被害人唐某某(网名:甄诚兔儿神)系网友,二人于2012年3月初在网上相识,并于2012年3月中旬与”靖宇甄诚交友QQ聊天群”的另两个网友(网名:”甄诚丽美人”、网名:”请止步、禁区”)在靖宇县韩香阁饭店见面并喝酒,唐某某当时喝了六、七瓶啤酒,状态清醒。2012年3月19日18时许,于某甲与唐某某相约在靖宇县四季肥牛219包间吃饭,于某甲喝了大约六、七瓶啤酒,唐某某喝了五、六瓶啤酒,二人共计喝了十二瓶。二人在吃饭过程中提到了处情人关系,于某甲答应送给唐某某一个金貔貅。21时许,于某甲到吧台结账,唐某某站在其身边。而后二人商量到于某甲家中取金貔貅。在于某甲家中,于某甲将金貔貅拿出交给唐某某,唐某某将貔貅揣在外衣兜内,后唐某某靠在被告人的肩头,神态迷糊,并说”我喝多了”,随后闭上眼睛,像要睡着。被告人让被害人躺下睡觉,并脱掉了唐某某的上衣,继而二人发生性关系。之后,唐某某接到其母亲的电话,并让于某甲送其回家。于某甲在送唐某某到家后,开车返回家中。凌晨时分,于某甲发现手机上有唐某某的未接来电,便驱车前往唐某某家。车辆行驶至唐某某家附近时,与唐某某、一个中年妇女(唐某某的母亲)以及一个男人相遇。唐某某的母亲说于某甲给唐某某下药并强奸了唐某某。于某甲辩解没有下药,也没有强奸,二人遂当街发生争执,唐某某的母亲抢走了于某甲的手机。后经与唐某某母亲一起前来的男人劝解,于某甲与唐某某、唐某某的母亲、那个男子一起来到唐某某开的美容院里来说清此事,唐某某的母亲与于某甲争执不下,于某甲提出报警。随后唐某某的母亲拨打了报警电话,几分钟后,派出所民警赶到,简单询问后,将几人带回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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