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某由某人才公司劳务派遣至一家
国**有事业单位**工作
主要负责财务报销、办公用品采购等工作
2016年5月至2018年12月
兰某用他名下三张公务卡
到多家商户刷卡套现或个人消费
编造虚假业务事项
从他处获取对应金额的发票进行报销
骗取单位公款30余万元
东窗事发后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兰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一审宣判后,兰某提起上诉
认为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其行为未构成贪污罪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兰某的上诉**
释**法**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我国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又可以分为以下4种人员:
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根据有关规定,参照国家公务员条例进行管理的人员,应当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③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这里的委派是指受有关国有单位委任而派往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④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类人员的特征是,在一定条件下代表国家行使国家管理职能。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兰某是否存在从事公务的可能?兰某能否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一是国有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是否存在能从事公务的可能。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可知,劳务派遣人员是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务人员。这是劳务派遣单位的人,而非用工单位的人,其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相关费用,劳务派遣单位再向劳务派遣人员支付劳动报酬。但是劳务派遣人员至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是提供劳务还是公务,劳动合同法中并未明确。一般情况下,多数人员在非主营岗位工作,但不排除少数人员在具有公务性质的岗位上工作。
本案中,兰某虽然是劳务派遣人员,但是在用工单位工作的内容是承办部门财务报销、办公用品采购等,是在具有公务性质的岗位上工作,因此属于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是国有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能否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应作实质判断,即关键在于是否从事公务而不在于其身份。具体而言,从事公务的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反之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
本案中,被告人兰某为劳务派遣人员,未被列入其所在国有事业单位编制,但其工作主要是经办财务报销,无疑是对国有财产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他从事公务而非劳务,因此可以认定为兰某是在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