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法律知识 > 法律案例 > 刑事案例 >

劳务派遣人员骗刷公务卡30万获刑

2022年03月30日17:21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兰某由某人才公司劳务派遣至一家

  国**有事业单位**工作

  主要负责财务报销、办公用品采购等工作

  2016年5月至2018年12月

  兰某用他名下三张公务卡

  到多家商户刷卡套现或个人消费

  编造虚假业务事项

  从他处获取对应金额的发票进行报销

  骗取单位公款30余万元

  东窗事发后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兰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一审宣判后,兰某提起上诉

  认为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其行为未构成贪污罪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兰某的上诉**

  释**法**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我国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又可以分为以下4种人员:

  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根据有关规定,参照国家公务员条例进行管理的人员,应当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③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这里的委派是指受有关国有单位委任而派往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④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类人员的特征是,在一定条件下代表国家行使国家管理职能。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兰某是否存在从事公务的可能?兰某能否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一是国有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是否存在能从事公务的可能。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可知,劳务派遣人员是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务人员。这是劳务派遣单位的人,而非用工单位的人,其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相关费用,劳务派遣单位再向劳务派遣人员支付劳动报酬。但是劳务派遣人员至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是提供劳务还是公务,劳动合同法中并未明确。一般情况下,多数人员在非主营岗位工作,但不排除少数人员在具有公务性质的岗位上工作。

  本案中,兰某虽然是劳务派遣人员,但是在用工单位工作的内容是承办部门财务报销、办公用品采购等,是在具有公务性质的岗位上工作,因此属于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是国有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能否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应作实质判断,即关键在于是否从事公务而不在于其身份。具体而言,从事公务的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反之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

  本案中,被告人兰某为劳务派遣人员,未被列入其所在国有事业单位编制,但其工作主要是经办财务报销,无疑是对国有财产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他从事公务而非劳务,因此可以认定为兰某是在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刑事案例知识排行榜
刑事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