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徐某与其二哥(均另案处理)商量用“贺白板”的方式(即先以真币谎称是假币诱人上钩,后以白纸冒充假币交易)诈骗他人钱财。赵某和徐某负责寻找被诈骗的对象,其二哥负责验货和交易。后赵某、徐某伺机寻找目标,并与胡某相识。熟悉后,赵某便故意向胡某透露其二哥有一批美国版的人民币(假钞),能通过银行的验钞机,可以以1:4的比例兑换。随后,赵某给胡某百元面值、五十元面值的人民币(真钞)各两张,谎称是假币,让胡某试用。胡在工商银行检验后深信不疑,便与赵某等相约以1:4比例购买100万元。
胡某携带25万元现金和验钞机来到南昌市,将现金交给赵某,徐某将装有假币的箱子交给胡某,双方分离。胡某开车回新余的途中发现箱子里面共有50沓货,用红色塑料胶带包装,每沓正反两面是100元面额的复印件(共计10000元假币),中间是白纸。
【分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不谋购买假币的数额到底是100万元还是10000元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胡某故意犯罪意图明确,犯罪事实清楚,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应当认定被告人胡某购买假币的数额为100万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伪造假币到半成品的,不能将半成品数额计算在内。胡某购买的假币还没有流入社会,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因此只能以10000元为依据,按照“数额较大”来量刑。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判定是否构成购买假币罪,从主观上讲,行为人必须是“明知”,即知道自己购买的是禁止流通的假币,从客观上讲,行为人实施了以一定价值的货币换取伪造货币的行为。值得一提的是,本罪属于行为犯,并不要求行为结果的发生。因而行为人只要将购买行为实施完毕,即可构成既遂,但购买行为也存在一个过程,也存在行为人因意志以外因素而未能把行为实施完毕的可能。该案属于胡某因为对象认识错误而未得逞的犯罪未遂,即对象不能犯的未遂。
依刑法理论,对象不能犯的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的错误认识,使得犯罪行为所指向的犯罪对象在行为时不在犯罪行为的有效作用范围内,或者具有某种属性,而使得犯罪不能既遂,只能未遂。例如:误认为尸体为活人而开枪射杀,误认为钱包内有钱财而扒窃。
在该案中,胡某主观上抱有发财心切、不劳而获的心理,想花25万元购买100万元假币,客观上也实施了购买假币的行为,因此,应当以购买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之所以未遂,原因在于出售假币人在出售的过程中实施了诈骗的行为,用白纸替代了胡某本想购买的大部分假币,造成犯罪对象不具备其所应有的特征。犯罪对象(钱币)的错误,并不影响、也不代表胡某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要求。因为事实是,他原本追求的是100万元假币。
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统一。综合全案考虑,胡某主观上抱有发财心切、不劳而获的心理,客观上花重金购买巨额假币,犯罪意图明确,主观恶性大,犯罪事实清楚,其行为已构成购买假币罪。同时,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应当认定胡某购买假币的数额为100万元,这样才能对此类犯罪依法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