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老百姓生活的重中之重,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在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不少面临离婚的夫妻因为房子的归属和未结清的房贷问题引发矛盾。那么离婚时该房产以及尚欠的贷款应当如何处理?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吧。
案 情
刘男与李女于2007年登记结婚。2013年,李女作为借款人、刘男作为担保人共同向银行办理了50万元按揭贷款,在清远市中心购买了一套房子。2019年6月,因感情不和,刘男诉至连南法院,请求判决与李女解除婚姻关系,并对婚内共同购买的房产进行分割。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刘男请求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并向李女支付房屋价款的一半作为补偿,尚欠的按揭贷款则由双方各负担一半,李女表示同意。因按揭贷款尚未清偿完毕,法院依法追加债权人A银行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审查了按揭贷款合同的条款。
法官普法
涉案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如何认定?
本案中,原告刘男主张房屋所有权并愿意向被告李女支付房屋价款的一半作为补偿,被告李女表示同意,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达成协议,故法院依法判决涉案房屋归原告刘男所有,并由刘男向李女支付相应补偿款。
若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该如何处理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涉案房屋尚未清偿的贷款应当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同意各负担一半尚未清偿的房屋贷款,A银行不同意变更债务人。因此,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各负担一半尚未清偿的房屋贷款,同时释明原、被告对A银行仍应当依照按揭贷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被告一方清偿的数额超出其应当负担的部分,有权依据该判决向另一方追偿。
涉案房屋过户登记如何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按揭贷款合同约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前应当清偿尚欠的贷款。因此原、被告需清偿剩余贷款后方可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的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