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北法院裁判一起父亲一次性
给付64万抚养费案经二审维判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有小孩的夫妻,离婚协议中须明确约定一方需按时如数支付小孩抚养费的内容,如果负担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有“等我记得就给小孩转钱”的想法,那法律一定会有良方“包教包会”让其长记性。2021年8月,柳北法院依法裁判一起父亲一次性向小孩支付17年共64万元抚养费的案件,经二审维判,上海律师再次给那些“记性差”的家长敲响警钟。
壕爹不差钱支付抚养费却时断时续
母亲携子诉至法院
01
基本案情
男方金某(化名)系某集团公司老总,2006年金某与女方蒋某(化名)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于2009年共同生育一子,后因感情破裂于2016年自愿协议离婚。二人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孩子由女方蒋某携带抚养,男方每年支付抚养费48000元至孩子能独立生活为止,共17年,合计人民币816000元,该笔抚养费以男方金某名下的A房产抵充。A房产交由蒋某自行处置,若出卖该房产,金某将无条件配合办理相关过户手续,所得房款将全部作为孩子的抚养费。
金某与蒋某离婚后,*2*016年至2019年期间,金某未支付过抚养费。
2019年12月,蒋某迫于经济压力遂将A房产以950000元出售,售房款打入金某的账户。A房产出售后,蒋某多次找到金某商量支付抚养费事宜。几经交涉,金某于2019年12月至2021年5月期间,陆续支付了173000元,但与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的6年内应支付288000元的抚养费仍有115000元的差额。此后,金某以各种借口搪塞回避蒋某,不再支付抚养费。蒋某无奈之下携子于2021年5月将男方诉至法院,诉请依法判决金某一次性支付剩余抚养费643000元。
两级法院驳回男方代管抚养费提议
公正裁判一次性支付64万
02
审判过程
2021年7月,柳北区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双方就抚养费未支付数额,支付方式,各执一词。
女方蒋某诉称 :
6年以来男方不断找各种借口拖延、拒付小孩抚养费,导致其因抚养小孩造成巨大的经济压力。男方在收到A房产950000元售房款后,仍未按照《自愿离婚协议》的约定给付抚养费。针对男方的态度,结合男方的经济条件,诉请法院依法判决男方一次性支付小孩剩余抚养费643000元。
男方金某辩称:
女方向来挥金如土,且没有稳定工作,自己晚一点给抚养费,是想让女方明白赚钱不容易。至于女方所说的A房产售房款,自己收到钱款后已拿去做生意投资,目前没有经济条件一次性支付剩余的抚养费。况且小孩的抚养费应专款专用,父母对该项钱款均负有监管的责任,目前未支付的643000元抚养费,不论是交由父亲或母亲代管均应具有同等效力。为此金某向法院申请,未支付的643000元抚养费暂由其代管,6年内应支付的剩余抚养费继续按照协议约定按时如数支付。
法院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等方面的条款,系男女双方自愿共同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该案中,《自愿离婚协议》经金某、蒋某双方签名、捺印确认,合法有效。双方在《自愿离婚协议》中约定,金某每年支付抚养费48000元至小孩能独立生活为止,17年共计816000元,由蒋某出售在金某名下的A房产所得的全部房款作为小孩抚养费。现A房产已经出售且金某已收到全额房款,金某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条件已达成。
根据蒋某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显示,金某于2019年12月至2021年6月期间,已先后支付抚养费173000元,双方对该笔金额均无异议。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金某向小孩一次性支付剩余抚养费643000万元。
金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法官跟你说说
抚养费二三事
法官介绍,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为共同共有,对子女的抚养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而夫妻离婚后,夫妻各自财产归由个人处置,但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并未消除,不携带抚养子女的一方,抚养子女的方式变为负担部分或全部负担抚养费;直接携带子女的一方,抚养子女的方式仍旧是抚养、教育、保护、对抚养费进行管理。因此,夫妻离婚在已不存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父母对子女抚养的抚养义务是明确的,各自抚养子女的表现形式也是不同的,不存在子女抚养费交由父母谁管理都一样的说法。
另外,考虑到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抚养费,一般情况下应按月定期给付,因为按月获得劳动报酬,按月给付抚养费,符合社会公众的认可公平正义原则。但在特殊情况下,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和对生存权利的保护,法院在综合考虑支付抚养费一方经济条件的现实可能,以及未来子女权益保障的客观必要后,可以依法裁判负有支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父母一次性给付。
该案中,金某作为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在一次性获得950000元后,仍未按《自愿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抚养费,且提出了由其代管孩子抚养费这一有悖法律原则的申请。可以预见到一旦金某再次逃避支付抚养费义务,孩子将会再次遭受维权起诉的情感伤害和权益保障困境。基于金某已具备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能力,且具有逃避支付抚养费义务的可能,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04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五十条,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