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
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分局以涉嫌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3.20”案件犯罪嫌疑人刘某北予以刑事拘留
刘某北,男,31岁,籍贯魏县,现住邯郸市丛台区,某单位职工。经查,刘某北长期服用某镇痛类处方药,3月20日因超量服药,酿成祸端。
邯郸警方将严格依法办案,严厉惩处犯罪行为。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查中。
事件回顾
2022年3月20日16时40分左右,邯郸市人民路与滏河大街交叉口西南侧发生一起交通肇事事故,一辆白色福特牌小轿车在非机动车道内撞上多辆非机动车,现场14人受伤,邯郸市交巡警支队迅速到现场处置,第一时间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目前4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司机当场被控制。
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