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不仅在主干道等道路上可能发生事故,小区内部道路、公共停车场中发生的事故也层出不穷。那么,车辆在小区内部道路、公共停车场发生事故,是否就不符合保险责任赔付的发生条件呢?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无论交通事故是发生在小区内部道路还是公共停车场,都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规定。
举例来说,黄某停放在停车场的货车发生溜坡,在滑行过程中撞到吉某,并将周某撞入江中,造成吉某受伤、周某死亡的后果。涉事货车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但是保险公司认为涉事货车在事故发生时属于停放期间,停车场存在保管不当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涉事货车并未使用,不符合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责任适用的前提。对此,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事故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作为适格被告,承担保险赔付责任于法有据。
车辆、人员等主体,只有其行为发生在“道路”上,才称为“道路交通事故”。因此,对于“道路”的定义是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的前提。
法律意义上的道路,既包括公路,如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也包括城市道路,如用于居民生活、工作及文化活动的城市交通运输道路;甚至包括“视为道路的区域”,如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所以公共停车场,乃至非全封闭的、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小区道路均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不能以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为由拒绝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