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底,赖某与袁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将赖某名下学区房卖给袁某,并在交房前将房内全部户口迁出,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后袁某依约支付了房款,赖某也配合房屋过户与交付。但赖某同住亲属户口直至次年8月才从房内迁出。袁某认为赖某未依约迁出房内户口,应按约定的“房屋总价为基准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赖某支付逾期218天迁户口的违约金33万余元。
法院裁决:被告赖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袁某违约金4万元。
律师分析
1、关于合同效力
赖某与袁某就案涉房屋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2、关于违约责任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赖某应于交房前将房内户口迁出,但该房内户口直到次年8月才迁出,超出合同约定期限,赖某系违约,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
3、关于违约金调整
合同还约定,每逾期一天迁户口按房屋总房价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本案中,袁某没有证据证明户口逾期迁出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赖某已按约履行了房屋过户与交付等主要义务,故违约金标准过分高于袁某的损失。
在此基础上,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赖某的过错程度及合同履行,同时结合同期贷款利率,酌定判决赖某承担违约金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