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昆明市嵩明县的周某
最近遇到一件郁闷事
亲家在她家一住就是7年
协商后亲家还是不愿搬走
无奈只能起诉到法院
这是怎么回事?
案情简介
周某与吴某、李某夫妻原本是亲家。2014年,吴某夫妻房屋拆迁,暂时找不到住的地方,周某便邀请吴某夫妻到其住所共同居住。2020年,周某提出让吴某夫妻搬离房屋,但吴某夫妻不同意,周某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诉求吴某夫妻搬离,并支付租金和水电费。
周某
好心让他们到我家里住,没想到他们就不打算搬了!
吴某夫妻
我们和原告一直都是亲家,是原告主动让我们去住的,还帮我们搬家,也没有说要租金,我们不搬!
法院审理
嵩明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吴某夫妻现居住在原告周某所有的房屋内,对该房屋中占有的部分属于无权占有,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搬离该房屋的诉请予以支持。
对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房屋租金的主张,因两被告在原告所有的房屋内居住是原告邀约,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原被告双方对房屋租金进行过约定,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房屋水电费的主张,嵩明法院认为,因原告提交了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的电费缴纳清单,且两被告均认可其一直与原告共同居住,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的水电费3600元(36月x100元/月=36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一、由被告吴某夫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搬离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某处的房屋;
二、由被告吴某夫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周某支付水电费3600元。
后吴某夫妻提起上诉,昆明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如遇到妨害物权的行为,可以到法院起诉请求排除妨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