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通过房产中介公司购买房屋,并与开发商签订了预约合同并交纳了首付款,事后张某某发现该房屋早已被法院查封,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作为买房人,张某某的权利该如何救济?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案,依法判决房产中介公司返还张某某渠道维护费1万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切实保障了买房人的权益。
2019年3月9日,张某某经房产中介公司的居间介绍,决定购买案涉房屋。同日,张某某向房产中介公司交纳渠道维护费1万元。2020年4月8日,张某某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约合同并交纳了首付款8.2万元,但开发商一直不与张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事后,张某某得知其购买的房屋已在签约之前被法院查封,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房产中介公司向张某某返还渠道维护费1万元及承担资金占用损失。房产中介公司不服,以其已经完成中介合同义务为由,向重庆二中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中介公司为张某某购买案涉房屋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渠道维护费1万元,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中介合同关系。作为中介人,房产中介公司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具备专业知识和判断能力,其对于房屋产权、权利瑕疵等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负有积极调查和如实报告的义务,其提供的房屋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确保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本案中,房产中介公司收取张某某渠道维护费后,没有切实履行积极调查和如实报告的义务,致使张某某就已被查封房屋签订合同并交纳首付款,进而导致其购房目的落空并遭受资金利息损失,张某某请求房产中介公司返还渠道维护费及承担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房产中介公司为张某某购买房屋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张某某渠道维护费10000元,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中介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调查房屋的产权及有无权利瑕疵、核实房屋基本状况等与交易有关的重要事项,是房产中介公司的法定义务。如果房产中介机构未尽到相应义务,对房屋买卖相对方造成损失的,那么房产中介公司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同时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