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常有人问婚后房产如何加名?然而律师的回答往往让这些人大失所望,因为有房贷的房屋在房贷还清之前是无法加名的,而大部分房屋通常又都有房贷。
为什么呢?
这就要说到房贷的性质了。房贷全称房屋抵押贷款,主合同为借款合同,从合同为抵押合同。借款好理解,你问银行借钱买房,抵押相对陌生,是为了保证债务能够顺利履行。老话讲要是没有按时还房贷,房子会被银行收走的,讲的就是抵押。
但其实,银行并不能直接收房。即便你没还房贷,银行也只能起诉。所谓的收房更多地是指判决执行阶段,由于抵押权加持,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里就出现端倪了。举个例子,假设房屋由AB所有,而只有B与银行签署了抵押贷款合同。此时B没有按时还款,银行起诉B胜诉执行房屋时,A就反对了,房屋A也有份,且A并不承担债务,银行无权处理A的所有权。正是为了避免这个困境,银行办理抵押贷款的时候会要求抵押贷款人与房屋产权人完全一致。为了就是防止抵押权实现时产权人来主张所有权破坏债权。
所以在抵押合同已经签署的情况下,银行会不会允许你增加所有权人呢?自然是不会的。有人提出,能不能同时变更抵押权人呢?理论上来说,是可行的,而且增加一个还款人,对银行来说百利无一害,但实际呢?
很可惜,银行不愿意多此一举。
那么问题又来了,婚后加不了名字,房屋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么?别着急,《民法典婚姻篇司法解释》早已看穿一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