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是国家为了保障特殊群体的居住权设立的房屋,具有公共性、福利性和保障性。今天分享的这起案件中,承租人租住公租房期间,另行购置了商品房及车辆,且拒不搬出,还一纸诉状将房产局告上法庭。房产局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法院这一判决助推依法行政!
案情简介
2008年,管某家庭经审核批准承租公租房。2017年、2018年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向管某作出责令退出公租房的决定,且多次以书面形式告知管某,管某于2019年5月17日签收。管某不服,遂将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决定。
管某诉称,2019年9月,林某与儿子小管离婚,婚前购买的商品房与车辆是林某所有,非管某家庭财产收入,小管月收入2800元,家庭生活依旧困难,仍符合承租公租房的条件。
市房产局辩称,2012年8月,林某与小管登记结婚。2016年2月,林某名下新登记住房一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2016年12月,小管购置市值205900元轿车一辆。根据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的《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价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管某家庭享有住房保障期间的家庭财产情况发生变化,超出市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标准。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管、林某2016年购买建筑面积为91.12平方米的商品房,登记在林某名下,2017年购买的汽车登记在小管名下。市房改办多次向管某家庭发出通知,管某向市房改办提出异议,市房改办也作出了答复,保障了管某的陈述、申辩的权利。2017年至2018年间,市房产局为管某家庭预留了充足的准备时间,程序合法且符合比例原则。法院判决:驳回管某的诉讼请求。管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京中院。南京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管某家庭为何不符合公租房租赁条件?
获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在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改善,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条件的,应依法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市政府办公厅91号之规定,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一)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421元。(二)家庭人均财产:3人户低于20万元;2人及以下户低于23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7万元。(三)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12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根据以上规定,市房改办在对管某家庭进行2016年年审时发现,管某儿子名下有一辆市值205900元的机动车,明显不符合市政府办公厅91号文件中认定为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条件。市房产局认定管某家庭不再属于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取消其实物配租保障资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该案通过司法裁判,规制公租房乱象,畅通退出机制,让应保者受保障,不应保者及时退出;使有限的公共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维护公租房制度功能;强调如实申报义务,引导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共建法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