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名男子一纸诉状告了继子,原来…

2022年03月31日14:52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案 情

  2002年1月,原告陈某某与第三人聂某某在高安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原告在与第三人再婚前生育了一个儿子陈某,第三人在与原告再婚前生育了一个儿子李某某,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继父子关系。

  原告与第三人结婚后,于2007年购买了位于高安市房屋一套,该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第三人聂某某。2016年2月,被告与第三人在高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将该房屋过户至被告名下,原告亦在交易文契上签字同意,现该房屋登记在被告李某某的名下。

  至今,原告陈某某与第三人聂某某依然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但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的夫妻感情出现矛盾,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向其支付购房款。

  分 歧

  本案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子女的行为是否有效,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再婚夫妻将房屋过户给继子女是赠与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再婚夫妻将房屋过户给继子女是买卖关系。

  评 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陈某某与聂某某作为卖方在案涉房屋交易文契上签字,与买方李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案涉房屋已经过户至李某某名下,但李某某至今未支付购房款陈某某与聂某某。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聂某某提出本案法律关系为赠与关系,但聂某某没有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双方存在赠与关系,系其对法律关系认识错误。不影响陈某某与聂某某对李某某享有的共同债权成立。

  综上,笔者认为再婚夫妻将房屋过户给继子女是买卖关系。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房产纠纷案例知识排行榜
房产纠纷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