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存续期间,妻子擅自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给孩子买房,离婚后,前夫以此向前妻索要售房款和利息。近日,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判决女方应将售房款的一半给付男方,对利息部分则不予支持。
【案情回顾】
2009年8月7日,雷某某与高某某结婚,婚后购买两套房产。结婚十年后,二人因家庭琐事,渐生矛盾,最后导致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2020年8月11日,雷某某以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至肥东法院。庭审中,原告诉称:2018年12月27日,被告高某某在未告知雷某某的情况下私自出售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所得出售款97万余元,严重侵害了他的共同财产权益,请求法院判令高某某赔偿房屋出售款48万余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3万余元。
高某某则辩称:出售的房屋并不是其私自出售,而是夫妻双方合意,所得房款已共同为孩子购买房屋。
肥东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决被告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雷某某房屋售房款的一半即48万余元。后当事人不服,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判决驳回上诉请求。
夫妻处分共同财产包括两方面:一是为日常生活所需,一是为非日常生活所需。对于二者的处理,法律有不同规定。日常生活所需的财产处理,夫妻任何一方均具有独立决定权;而非日常生活所需的财产处理,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决定,例如出售房屋,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
该案中,原、被告争议的某房产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高某某将房产出售给他人,用于为婚生子购买房产,显然已经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度,高某某辩称上述行为系原、被告双方合意未能举证证明,其行为构成了无权处分,侵害了原告雷某某的共同财产权,雷某某要求高某某赔偿售房款的一半即48万余元理由正当。
同时,高某某擅自处分房产的主观目的是为婚生子购买房产,并非为了侵吞对方财产,自己也未取得利益,因此,雷某某要求高某某支付售房款利息以及不分、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并未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