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自当地政府或职能部门出具的规则、施工许可证签发日期一件内办理。
(一)办理要件
1.本人身份证件和社保卡;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当地政府或职能部门出具的规划或施工许可证;
3.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有资质的房屋鉴定部门出具的大修C级房屋鉴定书;
4.职工配偶(不是修建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和修建房人身份证件,视情况要求修建房人临柜审核签字确认其身份;
5.建造省外自住住房的,还需提供职工及配偶任一方在建造房地可供核查的户籍身份证件及建造房前已在建造房地连续正常缴纳半年及以上社保(或公积金)证明材料。
6.建造省外自住住房的,职工在建造房所在地建造房前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及以上,并已通过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入我省的,可不提供第5项材料。
(二)办理渠道
柜面。
(三)提取额度
1.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额度上限为每平方米1800元;
2.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额度上限为每平方米900元;
(四)注意事项
建修房人配偶临柜办理购房提取业务的,需建修房人一同前往柜台审核确认办理业务。若建修房人配偶单独临柜办理,工作人员能联网核查其婚姻信息的,可不要求建修房人临柜审核。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全部余额。
(一)办理要件
1.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件和社保卡;
2.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还需提供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的身份证。
(二)办理渠道
柜面。
(三)提取额度
职工账户内余额本息。
退休提取
职工达法定年龄退休或按照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可销户提取。
(一)办理要件
1.法定退休的:“零”材料办理,经联网共享获取职工退休信息实时办结。
2.提前退休或特殊情形退休或系统无法核查的:省市县职能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材料临柜办理。
(二)办理渠道
APP或网厅、柜面。
(三)提取额度
职工账户内余额本息。
全丧失劳动能力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销户提取。
(一)办理要件
1.本人身份证件和社保卡;
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残疾证》(一级至四级)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二)办理渠道
APP或网厅、柜面。
(三)提取额度
职工账户内余额本息。
租赁本省自住住房
受理条件
1. 缴存职工家庭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连续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在实际工作地没有本人及配偶的自有住房,且缴存职工在本省实际租赁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2. 职工租房提取的,在无房证明出具日向前追溯一年的租房提取有效期内,租房地、租房提取月份数及连续缴存条件按以下原则认定:
(1) 有效期内职工缴存地未发生变化的,认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为其租房地,实际租房可提取月份数不超过缴存月份数。
(2) 有效期内职工缴存地发生变化的,租房地应根据缴存地分段认定,实际租房可提取月份数不超过分段认定租房地的缴存月份数;若同一月份在两个及以上市县同时缴存导致新增缴存地的,租房提取的条件仍按原连续缴存地认定,新增的同时缴存地不予考虑。
(3) 有效期内职工存在停缴情形的,停缴期间的租房地按停缴前连续缴存地认定,停缴月份数可计入实际租房月份数。
(4) 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需连续足额缴存满3 个月的前置条件是指职工申请租房提取时逐月连续汇缴满3个月的缴存行为。补缴不认定为连续缴存行为。
3. 无房证明出具日向前追溯一年的租房提取金额不超过10800元。
4. 租房提取原则上一年办理一次。
申请材料
1. 本人身份证件
2. 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
3. 实际工作地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无房产证明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产备案证明。(该项先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通过省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或直属局前往相关部门核查,若核查信息与职工实际情况不符的或无法查证的,再由职工自行前往相关部门开具证明。)
4.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与实际工作地不一致的,还需提供职工缴存单位出具的职工异地工作的证明材料 办理渠道 APP或网厅、柜面。
租住本省公共租赁住房
受理条件: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一年办理一次,按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的房租支出给予提取。
申请材料:
1. 身份证原件
2. 本人社会保障卡
3. 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其法定直系亲属缴纳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还需提供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在同一户口本的户籍证件或出生证件 办理渠道 APP或网厅、柜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