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小区建筑物附属设施、设备,如通道、楼梯、大堂、消防、公共管理用房等属于共有部分,全体业主享有共有权。若业主的共有权被侵犯,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案情简介
NO.1 原本情况
原告是A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被告B公司是A小区的建设单位,A小区X幢在规划局审批的总平面图标识为“管理用房”。
2008年4月,被告B公司将案涉小区整体交付完毕,将X幢作为物业用房。
NO.2 更改设计
2011年12月,被告B公司提交了《设计更改通知单》,更改了管理用房平面图的设计。
2012年2月,被告B公司向南京市住建委产权市场处出具申请一份及说明一份,申请将X幢的部分管理用房变更办公用房,并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2014年6月,南京市房产局将更改后的办公用房登记在被告B公司名下,此时,B公司不仅是开发商,也是A小区的业主,对办公用房享有所有权。
之后,被告B公司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将案涉X幢一楼的消防控制室等管理用房进行改造,和上述办公用房一起出租给某消防公司。
NO.3 产生纠纷
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B公司擅自出租A小区X号楼物业管理用房一层消防控制室、门厅及卫生间的行为无效,要求其恢复原状。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便诉至法院。
小区的建设单位在该小区有专有部分的产权房屋,就应视为小区业主,其对小区的共有部分与全体业主共同管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建设单位无权利用其自身便利条件,未经符合法定人数的业主同意,擅自将共用部分面积改造、出租用以获得收益。
最终判决确认被告B公司将A小区X幢一层业主共有部分出租给被告某消防公司的行为无效,并要求被告某消防公司将占有使用的A小区X幢一层房屋全部返还给原告A小区业主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