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
随着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中国首部民法典正式问世,中国民法制度迎来了民法典时代,也将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巨大变化。民法典物权编的一大亮点,是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
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从渊源看,居住权最早产生于罗马婚姻家庭关系中,而且与财产继承制度紧密相关,最初是作为生活保障的制度设计而存在的。民法典中的居住权是指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并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原文
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Q
居住权究竟是什么权利呢?
用法律来描述就是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 用以满足生活居住需求的一种用益物权。简单来说,就是房子不是我的,但是我可以一直住下去的权利。
Q
那怎样才能获得居住权呢?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首先应当采用书面的方式,就是大家必须签合同,不能口头约定。其次,居住权必须要到登记机构登记,不能签完合同就了了。同时,居住权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和出租,但是当事人签合同约定可以的除外。同样的,以遗嘱的方式也可以设立居住权。
Q
居住权以法律明确,会给大家的生活带来哪些影响呢?
首先是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未来我们的国家各级政府,也许会考虑兴建居住用房,无偿或者低价供给生活困难的群众家庭居住,在居住权到期后收回再供给其他家庭。使得住房得以流动起来,满足更多的需求。
其次为一些历史遗留的单位公房的居住群体提供保障依据,我们国家政府、事业单位和国企有为成员提供公房居住的传统,这些房屋的住户因受制于法律所限,其相关权利的保护较为不利。在居住权正式出台后,这些群体对公房享受的权利也能得到明确。
另外就是近几年社会比较热门的“以房养老”问题,也得到了更为清晰地实现路径。所谓以房养老,就是老年人将住房出售给金融机构获得报酬,但可以居住至其过世或者指定期限的一种操作方式。随着我们国家的发展以及老龄化问题的到来,以房养老也许会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养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