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共有房产拆迁补偿款,是否可以不办理继承?

2022年03月31日15:44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

  原告张B诉称:1972年,张F在坪塘将其父亲遗留的旧房进行改建。1993年张G在未告之原告张B和原告张C的情况下将父母亲留下的房屋中的四间房登记在自己名下。1994年被告张A在未告之原告张B和原告张C的情况下将房屋的两间房登记在自己名下。2013年原告张B和原告张C有意将老屋进行重新改建时才被告知房屋已登记在张G和张A名下。2016年A市B区人民政府对坪塘相关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发布征收决定,案涉两处房产为征收对象。征收部门正在与张G的继承人被告黄W和被告张A协商征收补偿事宜。该两处房产原是张F和张P夫妻共有财产,1979年张F去世后,该两处房产由张P、原告张B、张G、原告张C、被告张A共有。现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张B对房产的征收补偿权益享有2083560元的份额;

  被告辩称

  被告张R辩称:本案中两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严重的超过了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两原告的起诉。根据原告起诉状显示,张P老人去世在1995年,两原告的起诉时间为2016年11月16日,已经超过了最长时效20年的诉讼时效。根据房产证显示,该房屋的所有人为张G和张A,两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对该涉案房屋享有权利。对于两原告主张的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事实没有法律依据,即使该房屋为原、被告共同的继承,两原告方享有的比例也不会超过十分之一。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两原告与张G、被告张A系同胞兄妹,被告黄W系张G妻子。被告张R、被告张Y是被告黄W和张G的两个女儿。原、被告的父亲张F和母亲张P共同生育了四个子女,分别是原告张B、张G、原告张C、被告张A。上世纪七十年代张F在坪塘将其父亲遗留的旧房进行改建,改建后该栋房屋共有六间房。1979年张F因公去世,1995年张P因病去世。张F和张P两人去世前没有进行分家析产,去世后其四个子女没有就遗产进行分配。

  1993年张G将父母亲留下的房屋中的四间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并办理了产权证,在该房屋所有权证存根上显示该四间房建筑时间为1975年,并注明两间卧房与张A共墙。1994年被告张A将父母亲留下的房屋中两间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并办理了产权证,,在该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和审批表上显示该两间房修建时间为七十年代,并注明与张G共墙。

  2016年,本案诉争房屋因项目建设需要拆迁,被告黄W以个人名义与拆迁指挥部就四间房的房屋补偿已经签订协议,补偿款为3315460元。2016年,本案诉争房屋因项目建设需要拆迁,被告张A以个人名义与拆迁指挥部就两间房屋补偿已经签订协议,补偿款为2947690元。两原告认为该房屋系父母留下的财产应该为共有财产,拆迁补偿权益应该有两原告份额,故成本纠纷。

  三.法院判决

  被告黄W、被告张R、被告张Y在房产拆迁补偿款3315460元中给付原告张B补偿款850000元,给付原告张C补偿款850000元;被告张A在房产拆迁补偿款2947690元中给付原告张B补偿款500000元,给付原告张C补偿款500000元。

  四.律师点评

  本案所涉及房屋是张F和张P夫妇在世时出资并主持修建。张F和张P死亡后,原告张B、原告张C、被告张A和张G作为四个子女可以作为继承人享有应有的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原告张B和原告张C在继承开始后均未表示过要放弃继承,应当视为接受继承。在财产进行分割前,诉争房屋属于原告张B、原告张C和被告张A以及张G共有的财产,他们之间为此发生的诉争应按析产案件处理,并参照财产来源、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具体分割,因此本案应该是分家析产纠纷。

  诉争房屋对应的拆迁补偿收益。因张F、张P均已经死亡,故诉争房屋应该由原告张B、原告张C和被告张A和张G共同所有。又因张G也已经于2012年去世,张G所有的份额由其继承人即妻子黄W和两个女儿张R和张Y享有。张G和被告张A以个人名义领取房屋产权证,应视为其代表其他共有人进行了产权登记,不能因此认定诉争房屋已经转归张G和被告张A个人所有。根据现有证据和查明的事实,诉争房屋共六间,虽然分为37号和38号两本产权证,但实际上是一栋房屋,也就是张F和张P在世时修建的那栋房屋,被告黄W、张R、张Y和被告张A并未向本院举证证明其对张F和张P在世时修建的这栋房屋出资进行过修建或者扩建,因此涉及该栋房屋的拆迁补偿收益均属于共有财产。按照拆迁补偿协议,房产拆迁补偿款为3315460元,房产拆迁补偿款为2947690元,以上共计6263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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