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家住乌市天山区的刘女士称,自2012年入住某小区后,每逢供暖季,她家里的室温一直都不达标。然而,刘女士并未拨打供热监管部门监督电话投诉,而是以拒交采暖费的方式对抗。欠费3年后,刘女士被供热企业告上法庭。
天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女士只是辩称自己家中暖气不热,但从未对室内温度进行测量,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室内温度不达标。故法院判决刘女士依照供热合同规定的标准向供热企业交付采暖费。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在供热合同纠纷中,采暖用户胜诉率较低,主要原因在于举证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采暖用户如需举证证明供热企业的供热服务没有达到相关标准,就要注意保留证据。
说法
明确双方责任义务 构建和谐供热关系
针对审理供热纠纷案件中发现的问题,首先,当事人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自觉履行义务。供热单位应与用户签订合同,其内容应当包括供热方式、质量、时间、用热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供暖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热力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供热企业的主要义务包括合格供热、停热通知以及抢修义务。而采暖用户应履行支付供暖费、保持用暖设施安全以及依约使用热力等义务。
其次,采暖用户一旦发现供热企业提供的供热温度不达标,应注意收集取证。实践中,一般做法为由供热企业测量供热期间室内温度,但供热企业的测温设备大多系其自己提供,测温结果的准确性经常受到质疑。因此,采暖用户发现暖气不热时可先向物业公司反映,由物业公司通知供热企业。一旦发生诉讼,物业公司可以作为证人。此外,采暖用户或物业公司也可以邀请社区工作人员进行测温见证,或者采用公证的方式进行测温。
第三,供热企业工作人员在供热期内要定时前往采暖户家中进行室温测量,在测量室温时要严格按照居民住宅供热室内温度测量规程规定的测温程序进行测量,在现场如实记录测量的原始数据,并将测量结果交由采暖用户签字确认。以便发生纠纷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来反驳采暖用户提出的温度不达标拒付采暖费的主张。
最后,采暖费的收取是依据双方形成的供用热力合同法律关系,一般应遵守我国法律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除供热企业明显怠于行使权利的,应认定供热企业持续主张权利。实践中,多数案件不会将诉讼时效作为认定供热企业丧失胜诉权的依据,而是更多的考虑采暖用户拒绝缴纳采暖费的理由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