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上班”一天
获刑三个月
干了啥?
近日,丰城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分别判处被告人易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范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黎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其中黎某仅仅“上班”一天,便获此刑罚。
案件详情
2021年10月初,被告人易某、范某经人介绍,开始从事帮助网络赌博平台玩家出款的“跑分”业务,易某、范某共同出资50000元,在丰城某小区内进行“跑分”。
10月26日,易某、范某雇佣被告人黎某“上班”,约定每天工资200元。
10月27日,三人就被公安机关抓获,而这距黎某开始“上班”仅仅过了一天。
提醒:法律底线不容触碰,违法者也不要存有侥幸心理,一旦违法,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法官普法
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