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费可补缴,但已发生的费用不可补支

2022年04月01日13:11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案例**分析**

  案 情

  某公司职工刘某上班期间因机械伤害导致工伤,花去17万余元医疗费用并落下六级伤残。

  刘某要求公司为其申报工伤,公司发现由于工作失误,没有为刘某办理工伤保险便立即到当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手续、补缴费用。之后公司要求社会保险部门承担全部待遇。

  那么这种情况,费用应该

  全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吗?

  分 析

  这种情况不应该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全部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

  因工受伤的,

  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

  因工死亡的,

  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综上,刘某的17万余元医疗费用

  发生在

  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之前** ,

  不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应由公司承担。

  当然,

  公司为刘某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则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劳动法案例知识排行榜
劳动法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