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点】
员工因工作原因产生已垫付的油费和出差费,公司应当支付给员工。对于垫付油费、出差费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理并依法做出裁判。
【基本案情】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15264号】一审判决深圳市某装卸运输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支付阳某垫付油费和出差费4200元。
【裁判要点】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关于垫付油费和出差费的问题。
二审中,X公司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2019年9月3日收款1485元、2019年9月8日转账1500元、2019年9月13日转账1348元,2019年9月21日转账4000元),其主张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向阳某支付部分工资、油费等共8333元。
经查,2019年9月3日收款1485元系阳某向X公司转账的款项,并非X公司向阳某支付部分工资、油费。
2019年9月8日支付的1500元已抵扣2019年9月6日新田加油站加油费用等。2019年9月13日支付的1348元已抵扣2019年9月10日中国石化广东深圳石油分公司加油费用及工人生活费等。以上两项费用支付日期不在《报销记录单》记录的2019年9月13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里,与一审判决确定的X公司应付的该期间剩余未付的垫付油费和出差费4200元无关。
另2019年9月21日转账4000元已在《报销记录单》予以记录并在总报销费用中扣除。
因此,对X公司关于已向阳某支付应付未付的部分工资、油费共8333元等应在本案中扣除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