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点】
劳动者因子女结婚而提出的事假申请,虽符合一般人情常理,但在父母就子女结婚并不享有法定假期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因该事由提出的事假申请,享有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审核决定是否批准之用工管理权。
员工在公司未批准其请假的情况下,自2019年4月24日起擅自离岗,至2019年5月8日到公司后又再次离开之行为,确有违劳动者应遵守的一般劳动纪律。公司主张员工存在旷工行为,且旷工时间已达到员工手册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确有依据。公司据此解除徐某的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故对公司要求不支付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徐某于2015年5月19日进入上海某餐饮设备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工作,担任操作工岗位,每月基本工资2,190元(加班工资依此为计算依据),其它(含奖金、补贴等)按X公司薪酬制度和徐某实绩考核发放。
2019**年4月24日,徐某以女儿结婚为由向X公司提交请假日期为2019年4月24日至2019年5月7日的请假单。当日,徐某离开公司。**
4**月25日,X公司通过短信告知徐某:“徐某,你原先的请假申请,公司经研究后认为,你请假的时间过长,且无正当理由,公司决定不予批准……”。**
5月6日,X公司通过短信告知徐某:“徐某,你原先的请假申请,由于时间太长且理由不充分,公司当时未予批准,并告知了你相应的后果。但你自2019年4月24日开始就未正常上班,截止今日(2019年5月6日)仍未到岗。你的旷工行为已经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达到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希望你务必于2019年5月7日到公司面谈”。
5月8日,徐某至X公司上班,同日16:56,X公司向徐某发出短信:“徐某,对于你的旷工行为,公司数次联系你并告知后果,并于2019年5月6日通知你务必在2019年5月7日到公司面谈,但你在2019年5月8日才到公司进行面谈,面谈后,你又不辞而别不知去向。现你的旷工行为达到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故公司在此通知你,公司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
9月18日,徐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诉求X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0,000元。该委裁决X公司支付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8,786元。
X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不支付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786元。
X**公司员工手册第5.7.10条“开除”条款所列情形包括“连续旷工三天(含)或一个月内有四天(含)旷工或一年之内有五天(含)旷工”,第6.1.4条“事假”条款规定“员工请假至少提前一天提交请假申请单,说明请假理由、天数,由直接主管审核,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批后提交至人力资源部……”,第6.1.7条“无故缺勤”条款载明“……(2)员工休假申请未经上级领导批准,而随意缺勤者;……(6)无故缺勤一律视为旷工……”。**
徐某称:其是因女儿结婚办事而请假,其女婿家在西安,女儿结婚是于**2019年5月1日、5月6日在安徽和西安分别办一场;其在2019年4月2日、3日就说过要请假,包括车间主任在内的其他员工都知道;2019年4月24日其到公司请过假,没有请到假,就打了110,做了笔录。**
1. 关于**X公司不同意请假的原因。**徐某表示:2018年,X公司要求其签署《工薪结算声明》,其不签,老板亲自找了其几次,后只剩下其在内的几名员工没有签,其他没有签《工薪结算声明》的员工都去干保安了,对于其,是用拒绝准假的方式予以对待,说公司忙,不准假。X公司则表示:徐某是在2019年4月24日提出请假的,不认可徐某有关其在2019年4月2日、3日向公司提到请假的说法,其公司没有准假是因为徐某请假时间过长,公司当时处于旺季,所以说时间短一点可以请,但这么长时间没法批假,徐某就骂了几个领导,撂挑子走了。
2. 关于**2019年5月8日徐某是否正常上班。**徐某先表示其该日连大门都进不去,后表示:其当天进X公司了,几点进公司的,记不清楚了,也不记得是上午还是下午;进公司后,人事部一个姓丁的人员还是让其签署《工薪结算声明》,其不签,X公司不叫其上班;当时说朱部长和老板两个找徐某谈,其大概等了两三个小时,等得实在不耐烦了,就走了。其后,徐某又陈述:关于等了两三个小时,其记不清楚是在2019年5月8号发生的,还是在其请假之前发生的,反正就叫其等,其等得烦了,就走掉了。X公司则表示:徐某是2019年5月8日上午到公司的,面谈的时候,其公司想看一下徐某的态度,但徐某态度非常差,没法沟通,上午谈了之后,徐某又走了。
3. 关于**X公司2019年4月是否处于旺季。**X公司表示:从其公司一审中提供的考勤表反映的徐某2019年4月在旷工7天的情况下仍有13天延时加班三小时/天之事实,可以看出该月属于公司旺季。徐某则表示:2019年4月,X公司没有活,活不多,其不忙,其周六上班,周日休息;该月其有6天延时加班,这是因为其做喷漆,属于最后一道工序,白天前面的活做不出来,其没法干,到了晚上下班时活出来了,其得配合它第二天出活,晚上把它做掉。
【裁判要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6738号民事判决】一审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一审中,对于X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员工手册查阅确认书,徐某均不予认可,表示其从未看到过员工手册,员工手册查阅确认书上的“徐某”签名也并非其所签。X公司为此要求对该“徐某”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但徐某表示不配合笔迹鉴定。由于X公司已尽到举证责任,徐某不予配合笔迹鉴定,应由徐某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一审法院对员工手册查阅确认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确认X公司已告知徐某公司员工手册。
X**公司主张因徐某连续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解除了与徐某的劳动合同。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虽有管理自主权,但应本着与劳动者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出发,处理好劳资双方的关系。**
本案中,徐某因子女结婚事宜向**X公司提出请假,X公司应考虑到员工的实际情况予以处理,但X公司在徐某提出请假的第二天明确答复其因时间过长,不予批准,后又认定徐某请假期间均属旷工,X公司对此处理显然过重,也不利于双方和谐的劳动关系。**
因此,X公司依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认定徐某上述请假的性质属旷工,有违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本意,故一审法院确认X公司违法解除与徐某的劳动合同。根据徐某在X公司的工作年限,一审法院确认X公司应支付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8,786元。
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1. 徐某在其公司从事操作工岗位工作。2019年4月24日,徐某以女儿结婚为由请假,请假时间段为2019年4月24日至5月7日。当时正逢公司旺季,其公司认为徐某请假时间过长,于当日决定不予准假。徐某情绪激动并进行吵闹,于2019年4月24日擅自离岗。
2. 其公司屡次告知徐某其行为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并需承担后果,但徐某直到2019年5月8日才返回公司,与公司面谈后当日再次旷工,其公司无奈以徐某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其公司系依据规章制度行使用工管理权利,不构成违法解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徐某2019年4月24日起未经X公司批准擅自离岗之行为是否构成旷工,存在争议。依据已查明事实,徐某于2019年4月24日以女儿结婚为由提交2019年4月24日至2019年5月7日的请假单后,X公司当日即告知徐某对其该请假申请不予批准。
但徐某在与X公司发生冲突后即离开公司,后至2019年5月8日进公司后又再次离开。对于上述未经批准离岗行为,徐某虽提出了其系因女儿结婚而请假、其在2019年4月初就说过要请假、X公司系因其拒绝签署《工薪结算声明》而以公司忙为由拒绝准假等辩解理由,但对此:
一则,劳动者因子女结婚而提出的事假申请,虽符合一般人情常理,但在父母就子女结婚并不享有法定假期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因该事由提出的事假申请,享有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审核决定是否批准之用工管理权。
二则,X公司对于未予批准徐某2019年4月24日请假之原由,已予以说明。该公司作出的因公司当时处于旺季、徐某请假时间过长而无法批准之解释,与徐某自述的其本人2019年4月加班情况以及徐某有关2019年4月24日X公司说公司忙而不准假之陈述相印证。徐某虽称X公司不批假的原因是其不签署《工薪结算声明》,但该主张未得X公司认可,也未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实难采信。对于徐某有关其于2019年4月初就说过要请假之辩解,该主张既未得X公司认可,也难以成为徐某2019年4月24日起未经批准即离岗的合理依据。
三则,从徐某2019年4月24日请假未经批准就擅自离岗之事实、其有关2019年5月8日等得烦了就走了之自述看,徐某不服从X公司用工管理之行为明显。
再结合徐某所述的其女儿办婚礼之时间,本院认为,徐某在**X公司未批准其请假的情况下,自2019年4月24日起擅自离岗,至2019年5月8日到X公司后又再次离开之行为,确有违劳动者应遵守的一般劳动纪律。X公司主张徐某存在旷工行为,且旷工时间已达到员工手册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确有依据。X公司据此解除徐某的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故对X公司要求不支付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786元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索引】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109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