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性别后被解雇?向就业歧视说不

2022年04月01日14:09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基本案情

  当当网公司技术部产品总监高某某于2018年7月2日至2018年9月6日期间因患易性症进行治疗,于2018年6月27日通过微信向领导请病假并在同日进行了男转女性别重置手术。

  当当网公司于2018年9月6日以高某某自2018年7月2日至今连续旷工为由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主张高某某的岗位具有不可替代性,其身体不适宜继续工作,其他员工也表示无法与其一起工作。

  高某某认为,他已经履行了请假手续,病假期间不构成旷工,当当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出于就业歧视,属于违法解除,要求与当当网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院最终判决,当当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当当网公司应继续履行与高某某订立的劳动合同。

  高某某所患的易性症是一种少见的性别身份认同障碍,性别重置手术的确定时间只能来自于术前最后一刻,其私密性和抉择的难以确定性决定了高某某选择手术当天向领导口头请假,并于事后申请线上审批的行为符合一般人的逻辑和认知。且高某某在当当网公司提出质疑后亦补交了未加任何遮挡的病情证明单,当当网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已经充分了解了高某某申请病假的原因,高某某并不存在旷工行为。

  当当网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发给高某某的邮件中存在“精神病人发作,其他员工的恐惧、不安和伦理尴尬,如厕问题”等描述,导致高某某据此主张受到了当当网公司的就业歧视。

  公安机关已根据《关于公民手术变性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将高某某的性别由男性更改为女性,高某某即有权以女性的身份如厕,其他同事也应当接受高某某的新性别,以包容的心态与其共事。故当当网公司关于双方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之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上述法律条文虽然并未明确规定劳动者不因变性而受歧视,但劳动者因为进行性别置换手术而转变性别并获公安机关认可后,其享有平等就业不受歧视的权利,应系其中之义。

  我们习惯于按照我们对于生物性别的认识去理解社会,但仍然会有一些人要按照自己的生活体验来表达他们的性别身份,对于这种持续存在的社会表达,往往需要我们重新去审视和认识。

  社会宽容乃法治之福。只有我们容忍多元化的生存方式,才能拥有更加丰富的文化观念,才能为法治社会奠定宽容的文化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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