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员工借用他人身份证入职,社会保险机构是否应支付工伤待遇?
A
答:这种情况下,争议极大。
我们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而根据《工伤认定办法》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也就是说,工伤保险法律规定中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劳动者,此当然包括了事实劳动关系。虽然劳动者假冒他人身份,但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了事实的劳动关系,那么其显然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完备的法律意义上的职工,另外,其虽然是以他人的名义参保,但实质上还是该职工本人的参保,因而其符合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条件。
事实上,现时的行政诉讼中,很多裁判案例持这样的裁判观点。
当然,在实践的操作中,社保机构会以受伤人员身份证明和工伤保险人员身份证明不一致为由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则劳动者往往需要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争取相应的权利,但裁判机构也可能会以同样的理由驳回员工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