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点】
公司通过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修改薪酬制度,调整了工资中固定部分与浮动部分的比例,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员工提交的《薪金通知单》,已详细列明每月的岗位工资金额、浮动工资、实发合计等工资内容,据此,足以认定员工应当清楚薪酬制度改革的内容。
【裁判要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汪某申请再审的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二审判决不支持汪某主张的克扣岗位工资及加班工资是否正确的问题。
关于岗位工资调整问题。
经一、二审查明,某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通过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修改薪酬制度,调整了工资中固定部分与浮动部分的比例。调整后汪某的岗位工资一项确有下调,其2012年3月至2012年7月的岗位工资为3157.51元/月,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期间的岗位工资为2807.02元/月。但从汪某提交的《薪金通知单》来看,薪资调整后,汪某薪金的实际浮动部分亦有上调,每月实发工资对比调整前均有提升。
根据《目标年薪调整单》,汪某的目标年薪经调整后高于调整前。可见,薪酬制度的调整未给汪某造成工资减少的不利后果。
且X公司该薪酬制度经过了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
《薪金通知单》已详细列明每月的岗位工资金额、浮动工资、实发合计等工资内容,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汪某应当清楚薪酬制度改革的内容,并无不当。汪某主张**X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已将降低岗位工资的相关制度告诉汪某,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2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