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已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小李,不仅没有收到双方约定的赔偿金,反而再次收到了来自公司的旷工辞退通知……
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关系纠纷依法作出判决,判令双方劳动合同已协商解除,公司应支付赔偿金27600元。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简要
2020年4月13日,原告小李因工伤赔偿及公司欠付工资事宜,与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进行沟通,双方发生冲突报警。在派出所,人力资源部总监提出想要解除劳动合同。就赔偿问题,双方达成了约定,工伤医疗费将据实结算,公司补发小李2-4月的工资,同时支付赔偿金27600元。
可小李没想到,自己不仅没有收到赔偿金,反而收到了公司工会主席发来的短信,称经总经理室研究,原告的人事关系事宜需重新进行协商,人力资源部总监因惊吓过度,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现由其进行协商,并通知其4月20日回酒店上班。
小李称:"当时派出所协商时候,工会主席也在场,怎么就又通知我上班了呢。"被告公司则认为,双方确认的赔偿内容需要审批,因审批未通过,故双方劳动关系未解除。
4月23日,公司再次向小李发送通知,载明因小李未办理离职手续,仍需正常来酒店上班。被告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旷工一天系丙类过失,丙类过失每一次罚5分,一年内累计罚分满12分,人力资源部可经报批后作辞退处理。小李已旷工3天,根据员工手册,已累计罚分满12分,故公司决定作出辞退处理。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人力资源总监有权代表公司决定劳动关系的解除,其与原告在派出所的协商过程中明确提出要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最终双方在工会主席在场的情况下协商确定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方案,该方案中明确了赔偿金的金额及给付时间,双方应按照协议严格履行。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履行协议支付赔偿金等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说法
对于劳动者来说,与公司劳动关系的形成、变更、解除都有赖于与公司人事经理的沟通,人事经理作为公司负责招聘、薪资等的管理人员,其有权代表公司协商确定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事宜。在双方已就解除劳动关系相关事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流程审批只是用人单位内部程序性管理要求,公司不得以内部审批结果为由否认协议解除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