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简 介
不久前,刘某上班刚到公司大院时,天下起了暴雨。因上班时间在即,他着急跑进办公楼时不慎滑倒摔伤。公司没有为刘某办理工伤保险。他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公司认为他不构成工伤,理由是他摔倒时并非在工作岗位,也没有开始工作。那么,公司的观点对吗?
案 件 评 析
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
刘某的情形符合工伤的构成要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工作场所,是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而不是单指工作岗位,公司大院属于广义上的工作场所。刘某从公司大院跑进办公楼的途中,无疑属于为开始工作进行的必要准备。因此,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公司认为刘某不是工伤,如无法举证且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结合本案,在公司负有举证责任、没有为刘某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他所受伤害与工作无关,必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刘某支付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