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原因同时写有个人原因和解雇,公司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2022年04月01日15:11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司法观点

  从书写习惯来说,一般文字内容均系从左至右书写形成,因此,在《员工离职申请表》离职原因一栏内,“个人原因”字迹书写时间较大可能早于“解雇!”字迹的书写时间,员工存在事后添加“解雇”二字的可能性。

  公司管理规范对辞职提出的解释是因员工个人原因发起的离职。依照词汇常理和逻辑以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习惯规范,本案《员工离职申请表》记载的以“个人原因”提起辞职、离职申请的,可理解为系何某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广东某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提交的离职流程录屏和线上离职流程截图记载,何某向X公司提起离职申请,系统记录的提交申请时间系2020年3月11日12:56:50。系统上附有的《员工离职申请表》图片文件内容显示,何某在离职原因一栏左侧填写“个人原因”,除此之外无其他内容。

  而根据何某向一审法院邮寄提交的《员工离职申请表》复印件记载,何某在离职原因一栏填写“个人原因。解雇!”。

  对比X公司、何某分别提交的《员工离职申请表》,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何某提交的《员工离职申请表》中的离职原因一栏多了“解雇”二字。

  另,X公司、何某分别提交的《员工离职申请表》都注明了此表单作为员工线上离职流程的补充文件,线上离职流程为:登陆个人erp-流程中心-流程申请-人事流程-离职流程,审批结束之日到人力资源部签离职单视为离职办理完毕。

  根据X公司提交的《京东集团员工手册》记载,离职方式有辞职、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等,辞职是指因员工个人原因发起的离职。

  2020年7月10日,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20]209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认为《离职申请表》中同时存在“个人原因”和“解雇”字眼,不能排除X公司要求何某离职的可能,因此,裁决X公司向何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0000元。

  【裁判要点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2民初9145号】一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案涉劳动合同是由哪一方提出解除以及X公司应否向何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认定问题。**

  X公司、何某分别提交了在离职原因一栏填写内容不一致的《员工离职申请表》,拟证明各自的诉辩主张成立。对此,一审法院评析如下:

  首先,X公司提交的《员工离职申请表》和何某提交的《员工离职申请表》中所载内容,包括何某在离职原因一栏中填写“个人原因”的笔迹、位置,都完全相同,均在栏内相同的靠左位置;两份表格唯一不同之处在于,何某提交的《员工离职申请表》离职原因一栏中,“个人原因”笔迹位置右侧多了“解雇!”字迹。

  其次,X公司提交的《员工离职申请表》系其公司内部管理系统内所附的电子图片(照片),何某提交的《员工离职申请表》是复印件,双方均未向一审法院提交纸质《员工离职申请表》原件。根据两份《员工离职申请表》的外观和内容,双方争议的《员工离职申请表》较大可能是同一张纸质原件。从书写习惯来说,一般文字内容均系从左至右书写形成,因此,在《员工离职申请表》离职原因一栏内,“个人原因”字迹书写时间较大可能早于“解雇!”字迹的书写时间,何某存在事后添加“解雇”二字的可能性。

  再次,故该重合内容可予以确认。而对于X公司、何某有争议的“解雇”二字,一审法院认为,何某应该清楚知悉X公司对其提交的《员工离职申请表》中书写的“解雇”二字持有争议,但何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X公司曾经向其发出解雇通知的事实,亦未对“解雇”的事由经过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故此,一审法院难以认定何某主张的因遭X公司“解雇”而申请离职的事实。而且,X公司提交的、仅载有“个人原因”字迹的《员工离职申请表》,有公司管理系统上的离职流程录屏和线上离职流程截图佐证。因此,结合上述分析认定,一审法院采信X公司提交的《员工离职申请表》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并认定何某仅系以“个人原因”向X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X公司提交的《京东集团员工手册》作为公司的管理规范,对辞职提出的解释是因员工个人原因发起的离职。依照词汇常理和逻辑以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习惯规范,本案《员工离职申请表》记载的以“个人原因”提起辞职、离职申请的,可理解为系何某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X公司无须向何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0000元。

  另,何某虽然在答辩意见中提到X公司有欺骗行为和找理由辞退何某的情形,但其并未能举证予以证实,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此,一审法院对何某的前述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X公司是否应向何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结合X公司提交的离职流程录屏和线上离职流程截图记载,可以认定何某在离职前向X公司提交了《员工离职申请书》。

  一审法院通过对比X公司与何某分别提交的《员工离职申请表》的外观和内容,并结合何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X公司曾经向其发出过解雇通知的事实,经综合分析比较后,采信X公司提交的《员工离职申请表》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符合逻辑,并无不当。

  何某对于《员工离职申请表》上载明的“个人原因”系其本人书写无异议,故根据《员工离职申请表》上记载的“个人原因”的事实,并结合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一般习惯规范,可以认定本案系何某因个人原因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审法院对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原因的认定,理由阐述充分,合理合法,本院予以确认。何某主张其系被X公司“无理由解雇”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故对何某要求X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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