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点】
做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员工有能力去判断“空进空退”行为是否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是否违纪,其也可以选择不参与“空进空退”操作行为或向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反映,亦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举报,但其本人仍然选择此种违纪行为,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
公司综合各方因素,并未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而仅是调整其工作岗位,该处理方式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超出合理范围。
员工理应从该次违纪事件中吸取教训,改正错误,服从公司的管理和工作安排,但其却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司的工作调动,未到新工作岗位报到并连续旷工,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赔偿金。
【裁判要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关于深圳市某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对成某调岗及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问题。**
本案中,成某在一、二审期间主张其因不服X公司调岗而拒绝到新的岗位报到致纠纷产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遵守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按法定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
根据X公司2013年6月13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报案材料以及2013年8月15日某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Y公司)出具的《证明》可得知,Y公司的员工“梁某晖”与X公司员工“徐某、成某、孟某勤”在2008年4月至2013年5月期间,涉嫌私自虚假库存,进行“空进空退”操作46笔,造成双方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公安机关已经因“梁某晖、徐某”涉嫌犯罪而对该二人采取了逮捕的刑事强制措施。虽然目前对该二人是否构成犯罪尚无定论,但足以证明成某所参与的“空进空退”操作行为涉嫌侵害了他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亦违反了X公司《诚信原则》中“严禁利用公司资源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或顾客利益的行为”的规定。
成某称其在其担任经理职务前,“空进空退”操作行为已经存在,且其进行“空进空退”操作系经过上司主管的同意。但是,做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某有能力去判断该“空进空退”行为是否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是否违纪,其也可以选择不参与“空进空退”操作行为或向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反映,亦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举报,但其本人仍然选择此种违纪行为,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
因此,**X公司综合各方因素,并未解除与成某的劳动合同,而仅是调整其工作岗位,该处理方式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超出合理范围。**
成某理应从该次违纪事件中吸取教训,改正错误,服从**X公司的管理和工作安排,但其却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X公司的工作调动,未到新工作岗位报到并连续旷工,由此二审判决认定X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并无需支付赔偿金和成某旷工期间的工资,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68号